中闽能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闽能源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8-0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能源”或“上市公司”)拟向福建
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福建中闽海上风电
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
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 年 2
月 11 日)等规定要求,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停牌前 6 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
书,即 2018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7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投资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中闽海电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
师事务所、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
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6、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内买卖中闽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闽能源监事张振之妻连碧蓉在 2019 年 4 月 11 日买入中闽能源股票 1,400
股,其中 100 股成交价格为 5.31 元/股,100 股成交价格为 5.36 元/股,200 股成
交价格为 5.38 元/股,1,000 股成交价格为 5.40 元/股。
张振声明并承诺:“本人从未向配偶连碧蓉透露任何内幕信息。本人配偶连碧
蓉买入中闽能源股票时,中闽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等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已公
告,本人配偶连碧蓉的上述买入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对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判断后的自主决策,未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未利
用内幕信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本人将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连碧蓉声明并承诺:“本人买入中闽能源股票时,中闽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的预
案等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已公告,本人上述买入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对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判断后的自主决策,未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内幕信
息。上述股票买卖系本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任何交
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2、中闽能源证券法务部陈舒睿之父陈柏生在 2019 年 5 月 16 日买入中闽能源
62,000 股股票,其中 7,000 股成交价格为 4.55 元/股,55,000 股成交价格为 4.60
元/股。
陈舒睿声明并承诺:“本人从未向父亲陈柏生透露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之父买
入中闽能源股票时,中闽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等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已公告,
本人之父的上述买入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对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判断后的自
主决策,未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
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本人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陈柏生声明并承诺:“本人买入中闽能源股票时,中闽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的预
案等相关信息披露材料已公告,本人上述买入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对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判断后的自主决策,未利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任何内幕信
息。上述股票买卖系本人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任何交
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其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自查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和声明以及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对上述买卖中闽能源股票涉及的自然人张振和陈舒睿
进行访谈,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述真实的前提下,
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中闽能源股票的行为不涉及内幕交易,对本次交易不构
成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陈圳寅 贾超
项目协办人:
陈金科 郭若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