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一九年九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闽能源”)委托,担任中闽能源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 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中闽能源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闽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出具了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 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核查期间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 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于 2019 年 8 月 7 日出具 2 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 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192175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现就《反馈意见》 中需要律师说明的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 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同意中闽能源在其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 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闽能源为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闽能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中闽能源提供的文 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 一、《反馈意见》问题 1:申请文件显示:1)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承诺,如果本次交易于 2019 年度内实施完成,则 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海电或标的资产)在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数不低于 82,994.64 万元;如果本次交易于 2020 年度内实施完成,则中闽海电在 2020 年度、2021 年度、 2022 年度累计实 现的净利润总数不低于 123,788.31 万元。2)本次交易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平海 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该项目将陆续在 2019 年底至 2021 年底投产运营,但 本次业绩承诺金额不包含募投项目产生的收益。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 易业绩承诺是否符合我会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2)结合收益法评估预测情况,补充披露承诺业绩区分募投项目收益的 具体措施及有效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回复: 1)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是否符合我会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一、本次交易采取逐年进行业绩承诺、逐年补偿的业绩补偿方式 中闽能源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签 署<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中闽能源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对本次交易方案中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行了调整;同日,中闽能源与投 资集团签署了《<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之 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调 整后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的主要内容如下: 4 (一)业绩承诺 根据联合中和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预测,中闽海电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净利润数预计分别为 5,456.05 万元、27,829.84 万 元、49,708.75 万元、46,249.72 万元(下称“预测净利润”)。 根据上述预测净利润,投资集团承诺,如果本次交易于 2019 年度内实施完 成,则中闽海电在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各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 于该年度的预测净利润;如果本次交易于 2020 年度内实施完成,则中闽海电在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各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该年度的预测净 利润(以下将投资集团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利润承诺数简称为“承诺净利润”)。 (二)补偿原则 投资集团承诺,如果中闽海电在承诺期限内各会计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的,投资集团应就上述利 润差额部分(下称“利润差额”)对中闽能源进行补偿,补偿原则为: 1、投资集团首先以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含投资集 团已将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以下同)进行补偿,对 于需补偿的股份数将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即中闽能源有权以 总价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回购补偿股份); 2、如投资集团以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足补 偿的,不足部分由投资集团以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 含投资集团已进行转股部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同)进行补偿,对于需补偿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赎回并予以注销(即中闽能源有权以 总价人民币 1 元的价格赎回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每年补偿金额 5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投资集团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承 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投资集团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 价格。 其中,在计算应补偿股份数量时,若应补偿股份数小于 0 时,则按 0 取值, 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但因计算或操作错误的除外);若标的资产当年实现 的净利润超过当年承诺净利润,则超出部分可累计计入以后年度承诺净利润考 核。 如当期股份补偿数额不足以补偿时,不足部分由投资集团以通过本次交易获 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当期应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 数量=(投资集团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 发行价格)÷100 元。 投资集团向中闽能源支付的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偿总数不应超过投资集 团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数,投资集团 通过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的补偿总额不应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四)补偿的实施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在承诺期限内,每一承诺年度结束后, 中闽能源应在利润差额确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按照前述规定的 计算公式确定已经投资集团确认的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及/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 量。 对于需补偿的股份,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日后 5 个工作日内,董事会将投资 集团持有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划转至中闽能源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或 6 者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 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召集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 注销事宜,审议通过后完成回购股份的注销工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将以 1 元总价回购投资集团应补偿的股份并择机予以注 销。 对于需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上 市公司将以 1 元总价赎回投资集团应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并予以注销;自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应补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之日起至该等可转换公 司债券注销前,投资集团承诺放弃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对应的利息及转股权等 权利。 除上述内容以外,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承诺期限届满时,如 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超过累积已补偿金额的,则投资集团需向中闽能源另行补 偿。无论如何,标的资产补偿总额不应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交易采用逐年承诺、逐年补偿的业绩补偿方式。 二、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方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的 相关监管规定 本次交易中,联合中和评估分别采取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中闽海电 100%的股权进行评估,并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资产的最终评估结论。 根据《重组办法》,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主要涉及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次 交易业绩承诺的实际情况对比如下: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情况 《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投资集团,系上市 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 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集团已与上市公司签订 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 了《盈利补偿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 7 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 协议》,中闽海电将在每个承诺年度结束后聘请 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 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 闽海电各年度的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出具专 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 项审核意见,专项审核意见应当与中闽能源当 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 年年度报告同时出具;中闽能源与投资集团已 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 就业绩承诺与补偿措施作出了明确可行的约 补偿协议。 定。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 本次重组预计将摊薄中闽能源 2019 年度 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 每股收益,上市公司已经提出了填补每股收益 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 的具体措施,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 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就上 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 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 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承诺。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 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 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 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 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 排。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 年 9 月)》第八项规定 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投资集团发行股 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 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中闽海电 100%的股 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 权,投资集团以其获得的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 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 券进行业绩补偿。 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 90%。业绩补偿应先 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如果中闽海电在承诺期限内各会计年度截 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 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截至 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 当期期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的,投资集团应就 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利润差额对中闽能源进行补偿。投资集团首先 8 (一)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以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含投资集团已将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可转换公 1.基本公式 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以下同)进行补偿;如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 投资集团以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上市 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 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足补偿的,不足部分由投资 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集团以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可转换公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 司债券(不含投资集团已进行转股部分的可转 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 换公司债券,以下同)进行补偿。 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 1、股份补偿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补偿 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 额 承诺期限内,投资集团当期应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 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承诺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 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累积已补偿金 额。 偿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 (1)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 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在计 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 算应补偿股份数量时,若应补偿股份数 数量。 小于 0 时,则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 股份不冲回(但因计算或操作错误的除 外);若标的资产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超 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 过当年承诺净利润,则超出部分可累计 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 计入以后年度承诺净利润考核。 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交易 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2) 如当期股份补偿数额不足以补偿时,不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 足部分由投资集团以通过本次交易获 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向上市 公司进行补偿,当期应补偿可转换公司 …… 债券数量=(投资集团当期应补偿金额 2.其他事项 -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发行 按照前述第 1)、2)项的公式计算补 股份的发行价格)÷100 元。 偿股份数量时,遵照下列原则: 9 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拟购买资产扣 2、减值测试补偿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在承诺期限届满时,中闽能源应当聘请具 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 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 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 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 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累积已补偿金额,投 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应当对减 资集团应对中闽能源另行补偿。 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同时说明与本 减值测试补偿的义务发生时,投资集团应 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及合理性,上 首先以其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上市公 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 司股份进行补偿;如投资集团通过本次重大资 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产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则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 不足部分由投资集团以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 获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补偿。 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拟购买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 为:另需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 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期限内累积已补偿金额。 拟购买资产为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类 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在补偿期限 (1) 另需补偿股份数量=另需补偿金额÷本 届满时,一次确定补偿股份数量,无需逐 次交易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年计算。 (2) 另需补偿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另需 补偿金额-另需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 易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100 元 《盈利补偿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中提及的净利润系指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上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减去承诺 期限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承诺期限内 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利润分 配的影响。 10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重大资产重 (二)补偿期限 组完成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即,如果本 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 次交易于 2019 年度内实施完成,则承诺期限为 的三年,对于拟购买资产作价较账面值溢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如果本次 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 交易未能于 2019 年度内实施完成,则承诺期限 将向后顺延。 中国证监会《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 年 3 月 22 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 拟就业绩承诺作出股份补偿安排的,应当 确保相关股份能够切实用于履行补偿义 投资集团已经出具如下承诺: 务。如业绩承诺方拟在承诺期内质押重组 中获得的、约定用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 1、本公司保证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 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重组报告书 司对价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用于履行业 (草案)应当载明业绩承诺方保障业绩补 绩补偿义务,不通过质押股份及/或可转换公司 偿实现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就以下 事项作出承诺:业绩承诺方保证对价股份 债券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 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 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 2、在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如本公司 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 拟质押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 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时,需事先书面告知质权人, 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及/或可转换公 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 司债券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以及 定。 上市公司发布股份质押公告时,应当 需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明确披露拟质押股份是否负担业绩补偿义 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 务,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 定,确保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义务的履行不受 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与质权人就 该等股份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的影响。 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 的约定。 11 经上述对照核查,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符合《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八条、《关于业 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首先,投资集团与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相关资产实际盈 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了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按照逐年补偿的计算原 则,投资集团以其获得的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业绩补偿。若出现应当进行 业绩补偿的情形时,能够使上市公司得到足额补偿。 其次,投资集团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均需在 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后方能够解锁,投资集团获得的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锁定期完整地覆盖整个业绩承诺期限。 2019 年 7 月 17 日、2019 年 8 月 6 日,中闽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 时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中闽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协议>及<中闽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中闽能源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为中小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便利。2019 年 9 月 27 日,中闽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认 可的独立意见。因此,本次业绩承诺安排已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审批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利 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12 2)结合收益法评估预测情况,补充披露承诺业绩区分募投项目收益的具体 措施及有效性。 经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沟通以及根据联合中和评估、华兴会计师(原 名称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已更名为“华兴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意见,本所律师基于非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如下: 一、收益法评估未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影响 鉴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成功发行及资金到位 时间等均具有不确定性,本次收益法评估未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影响,未来现金 流及收益未包含配套募集资金投入产生的现金流入或经营收益,且不以配套募集 资金投入为前提。 二、承诺净利润区分配套募集资金影响的具体措施及有效性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为标的公司二期项目。 本次重组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主要是标的公司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收益法评估 未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影响。 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 向标的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形式实施募投项目,标的公司使用配套募集资金用于二 期项目的资本性支出,并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的资金成本。委托贷款的利率拟不 低于实际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拟不低于 5 年。标的公司 将开设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的资 本性支出。因此,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为扣除了使用配套募集资金支付的资金成 本后所取得的盈利,上述措施能够消除标的公司使用配套募集资金对承诺净利润 的影响,具有有效性。 13 二、《反馈意见》问题 2: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投资集团存 在非经营性占用标的资产资金的情况。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投资集团非经营 性占用标的资产资金的原因及投资集团占用资金的具体用途,本次交易是否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 题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2)补充披露 中闽海电公司治理规范性、财务独立性,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相关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3)结合投资集团结算中心近年来归集 资金用途、投资回报情况,以及市场投资回报水平,补充披露归集资金按 1.15% 年利率计算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 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投资集团非经营性占用标的资产资金的原因及投资集团占用资 金的具体用途,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 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 一、投资集团非经营性占用标的资产资金的原因及用途 根据《重组报告书》第四章“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九、其他情况”之“(三)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披露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报告期内及报告 期后,投资集团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况。 根据投资集团、中闽海电提供的资料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就 投资集团非经营性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原因及具体用途如下: (一)报告期内,投资集团使用清洁能源基金贷款闲置资金的原因及用途 2016 年,投资集团与福建省财政厅签署《福建省财政厅与福建省投资开发 14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福建莆田平海湾 50MW 海上风电项 目”的转贷协议》,福建省财政厅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 3 亿 元的贷款转贷给投资集团,用于实施一期项目。2016 年 6 月 7 日,投资集团将 收到的 3 亿元清洁发展基金贷款一次性拨付给了中闽海电,但因当时一期项目建 设已接近尾声,中闽海电短期内用款需求不足 3 亿元,2016 年 6 月 8 日,中闽 海电向投资集团转回 2 亿元清洁发展基金贷款。 2019 年 3 月,为支付一期项目工程建设和设备尾款及清理上述资金往来, 投资集团分两次将合计 2 亿元清洁发展基金贷款资金拨付给中闽海电;中闽海电 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将 1 亿元清洁发展基金贷款归还给 投资集团。 根据投资集团的说明,投资集团将清洁发展基金贷款闲置资金纳入投资集团 日常经营管理,按照中闽海电一期项目的实际用款需要向中闽海电拨付贷款资 金。 (二)报告期内和报告期后,投资集团结算中心归集中闽海电资金的原因及 用途 根据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所出资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 资统评[2007]21 号),福建省国资委各出资企业需根据该通知的要求,自 2007 年起,选择适合本企业集团的一种资金集中管理方式,制定相应的资金集中管理 办法,报福建省国资委备案。该通知中所列举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之一,为资金 结算中心管理模式,该模式下的一种子模式即为在企业集团总部成立资金结算中 心,为参加集团结算的子企业、孙企业等建立对应的内部结算帐户,用以结算和 记录一、二级结算帐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据此,投资集团制定了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投资集团通过结算中 心对投资集团系统内各成员单位的资金进行归集、计划、调度与监控,并为各成 员单位提供内部存款、资金调剂及收付结算等服务,归集后资金的所有权和收益 15 权不变。中闽海电在本次重组前作为投资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亦是投资集团结算 中心管理范围内的成员单位,纳入资金归集的范围。归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集团 的日常运营及根据资金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申请调剂给成员单位使用。 (三)报告期后,投资集团应付中闽海电三期项目及其他筹建期项目的前期 费用的形成原因及用途 根据中闽海电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一期项目、二期 项目以外,中闽海电还拥有已核准但未开工的三期项目及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的其 他筹建期项目。本次重组中,三期项目及其他筹建期项目未纳入标的资产范围, 为此,投资集团与中闽海电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签署了《关于福建中闽海上风电 有限公司项目剥离及费用承担相关事宜之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剥离及费 用承担协议》”),约定中闽海电将三期项目及其他筹建期项目整体剥离至投资 集团,投资集团同意承接上述项目并支付中闽海电前期承担的费用。报告期后, 由于在承接三期项目的闽投海电设立前,三期项目已经取得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的 用海批复并需缴纳海域使用金,三期项目涉及的海域使用金 256.64 万元由中闽 海电垫付,因此投资集团与中闽海电于 2019 年 6 月 5 日签订了《关于福建中闽 海上风电有限公司项目剥离及费用承担相关事宜之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以下简 称“《项目剥离及费用承担补充协议》”),约定投资集团将三期项目及其他筹建 期项目截至 2019 年 6 月 5 日的前期费用合计 2,290.89 万元支付给中闽海电,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三期项目及其他筹建期项目筹备、开发、建设过程中所需 支出的全部费用,由投资集团或闽投海电自行承担,中闽海电不再承担和支出任 何费用。 投资集团应付中闽海电三期项目及其他筹建期项目的前期费用的原因系本 次重组中中闽海电将三期项目及其他筹建期项目剥离给投资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闽投海电造成,不涉及具体的占用资金用途。 二、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 16 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 相关规定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 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一、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时,拟购买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有关各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 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根据中闽海电提供的资料、中闽海电和投资集团分别出具的确认以及本所律 师对相关银行的访谈,(1)就投资集团使用的 2 亿元清洁发展基金贷款资金, 2019 年 3 月,投资集团全部归还中闽海电;(2)就报告期内和报告期后投资集 团归集中闽海电的资金,投资集团已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将归集的资金及已结算 的利息全部归还中闽海电,且中闽海电于 2019 年 7 月 4 日解除对相关银行的资 金归集授权,不再作为投资集团结算中心的成员单位;(3)就三期项目及其他筹 建项目截至 2019 年 6 月 5 日的费用,投资集团已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全部支付给 中闽海电。根据中闽海电和投资集团的确认,在此之后,中闽海电不存在被其股 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 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019 年 8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92175),正式受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 报材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投资集团在本次重组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前解决了 非经营性占用中闽海电资金的问题,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规定。 2)补充披露中闽海电公司治理规范性、财务独立性,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17 一、中闽海电公司治理规范性、财务独立性 根据中闽海电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闽海电提供的相关内部制度并经本所 律师对中闽海电总经理进行访谈,中闽海电的公司治理规范性、财务独立性如下: (一)中闽海电的治理规范性 本次重组前,中闽海电为投资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闽海电建立了由股东 ——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四个层级组成的治理体系。每 个层级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股东、董事会及监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各 自的职权。其中: 股东的主要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和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根据董事会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 报酬事项,审查批准董事会和监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查批准公司年度融资方 案,审查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和资产转让等重大事宜,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等。 中闽海电设立了由三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董事会的主要职权:执行股东的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 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 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18 中闽海电未设监事会,仅设立了一名监事。监事的主要职权: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 以纠正,向股东提出提案,对董事会的决议或者决定提出质疑并要求答复,依照 《公司法》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中闽海电成立了由一名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组成的经营管理机构。总经 理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融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员工。 同时,为了保障公司的规范治理,中闽海电制定了全面、完整的内部管理制 度,包括资金财务、工程建设、生产运营、安全技术、行政文秘、党群人事等内 部管理制度,完备的公司制度为中闽海电各项事务有章可循、运作规范提供了保 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闽海电的公司治理较为规范。 (二)中闽海电的财务独立性 中闽海电设立了独立的资金财务部,资金财务部由四人组成,财务人员均与 中闽海电签署了全职的劳动合同,机构、人员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资金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能为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资 金的筹集、调度、审核与管理,资产管理,组织财务预算的编制、实施与考核, 财务报表的编制,电价和电费管理,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款项管理,公司的各种税 19 务管理、税务申报,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纳税管理,成本管理、利润及利润分 配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借款管理、现金管理、还贷管理,产权管理、资产(处 置)管理,财产保险管理,坏账损失的审批。 中闽海电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 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了包括《资金管理办法》、《税务管理办法》、《预算管理 办法》、《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管理办法》、《固 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中闽海电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 账户的情况;且在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前已不再纳入投资集团资金结算 中心的成员范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闽海电符合财务独立性的要求。 二、中闽海电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 本次重组前,由于中闽海电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投资集团,故 中闽海电未建立关于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为防范未来 中闽海电及上市公司的资金被投资集团非经营性占用,投资集团已出具了《关于 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归集、代垫费用等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期间及审核通过后交易完成前非经营性占用中闽海电的资金。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除中闽能源外的其 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决预防和杜绝对 20 中闽能源/中闽海电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发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 用中闽能源/中闽海电的资金。 3、本公司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中闽能源除外),促使该 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因此给中闽能源、中闽海电造成的损失。 特此承诺。” 此外,中闽能源已经建立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 1、《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生公司控股股 东或其下属企业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 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 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2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 2、《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经审阅中闽能源 2015 年至今的历年年度报告、华兴会计师历年就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以及中闽能源的确认,自 2015 年重大资 产重组实施完毕以来,中闽能源未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的情况。上述事实表明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相关制度能够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本次重组完成后,中闽海电将成为中闽能源的全资子公司,执行中闽能源的 管理制度,中闽海电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将遵守中闽 能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中闽能源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要求,避 免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3)结合投资集团结算中心近年来归集资金用途、投资回报情况,以及市场 投资回报水平,补充披露归集资金按 1.15%年利率计算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侵 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投资集团的说明,投资集团通过资金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资金进行归 集、计划、调度与监控,并为各成员单位提供内部存款、资金调剂及收付结算等 服务,归集资金主要用于集团的日常运营、调剂给其他成员单位等,未独立核算 归集资金收益情况。根据《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 22 法》,归集后资金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变;各成员单位在业经批准的年度资金收 支计划范围内自主使用被归集资金;资金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被归集资金,按 照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表(2015 年 10 月 24 日)》以及投资集团的确认,活期存款和协定存款的年利率水平以及投 资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资金归集的年利率如下: 类型 年利率 协定存款 1.15000% 活期存款 0.35000% 投资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资金归集 1.15000% 本所律师认为,中闽海电被归集资金的结算存款利率按照 1.15%计息较为公 允,不存在投资集团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反馈意见》问题 16: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中,中闽能源拟通过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中闽海电 100%股权,同时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配套资金。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否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法》第十一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中闽能源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配套资金中,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均为非公开发行。中闽能源本次非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重组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 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 通知》、《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及《关于加强金融服 23 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及政策的要求(详见《法律意见书》之“八、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同时,参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证 券法》第十一条、《证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规定,中 闽能源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并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的确定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中闽能源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 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 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2019 年 8 月 6 日,中闽能源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重组报告书》、中闽能源与投资集团签 署的《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协议》、中闽能源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中闽能源已就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的转换办法作出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转股价格修正条款、转股数量、 有条件强制转股条款、转股股份来源等。 2019 年 8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 理序号:192175),对中闽能源提交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申请予 以受理。本次交易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中闽能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在债券上标 24 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上市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 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闽能源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二、中闽能源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 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 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 上市公司就本次申请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已 聘请国泰君安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兴业证券担任财务顾问。国泰君安和兴业 证券均具有保荐资格。本所律师认为,中闽能源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 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中闽能源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的确定性规 定 《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 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 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 25 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中闽能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中闽能源《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中闽能源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未经审计)为 1,901,627,540.77 元,高 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重组报告书》、中闽能源与投资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及可转 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协议》、中闽能源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 交易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对价的金额为 20,000 万元,拟向不超过 10 名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56,000 万元,合计不 超过 76,000 万元。根据中闽能源《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并经其书面确认,截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闽能源不存在尚未偿还完毕的任何类型的债券。本次交 易完成后,中闽能源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其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净资产的 40%, 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华兴会计师出具的中闽能源 2016 年《审计报告》 闽华兴所(2017) 审字 C-099 号)、2017 年《审计报告》(闽华兴所(2018)审字 C-028 号)、 2018 年《审计报告》(闽华兴所(2019)审字 C-008 号),中闽能源 2016 年、 2017 年和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05,478,533.93 元、 153,476,261.49 元和 130,352,331.57 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为 129,769,042.3 元。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合计不超过 76,000 万元,其中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第二年 0.5%、第三年 0.8%、第四年 1.5%,若按第四年 1.5%的利率计算,本次购买资产 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为 3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利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 26 和公司具体情况与联席主承销商确定。假定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 56,000 万 元足额募集,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利息(暂按票面利率 1.5%计算) 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利息合计达到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则募集配套资金的年利率将超过 20%,经发行人合理预计,募集配套资金所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会达到上述比例,且发行人已经承诺本次购买资 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每年合计应付利息不超过中闽能 源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重组报告书》、中闽能源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交易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部分对价,并拟向不超过 10 名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用途为支付中介机构费用、标的 公司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根据《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海上风电场建设属于鼓励类产 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交易募集资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用途使用, 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根据《重组报告书》、中闽能源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第二年 0.5%、第 三年 0.8%、第四年 1.5%,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利率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联席 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人保证将在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范围内确定募集配套资金 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因此,本次交易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 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六)《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 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 27 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 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华兴会计师出具的中闽能源 2016 年《审计报告》(闽华兴所(2017) 审字 C-099 号)、2017 年《审计报告》(闽华兴所(2018)审字 C-028 号)、 2018 年《审计报告》(闽华兴所(2019)审字 C-008 号)及 2016 年《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闽华兴所(2017)内控审字 C-002 号)、2017 年《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闽华兴所(2018)内控审字 C-001 号)、2018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闽华兴所(2019)内控审字 C-002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闽能源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二)、 (三)项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本次交易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予以实 施。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的确定性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闽能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 行,符合《重组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证监会试点定 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及《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等相关规定及政策的要求;同时,参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法》 第十一条、《证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规定,中闽能源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并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的确定性规定。 28 四、《反馈意见》问题 19:申请文件显示,中海闽电前期已获得福建省发 改委核准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一期 50MW 项目、二期 246MW 项目、三期 312MW 项目三个海上风电项目。投资集团与中闽海电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签署 了《项目剥离及费用承担协议》, 并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签署了《项目剥离及费 用承担补充协议》,约定中闽海电将三期项目及其他筹建期项目整体剥离至投 资集团,投资集团同意承接上述项目并设立闽投海电作为建设主体。2019 年 6 月 21 日,福建省发改委出具“闽发改网审能源函〔2019〕111 号”《关于莆田平 海湾海上风电场三期项目单位变更的复函》,同意三期项目单位变更为闽投海 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剥离三期项目的原因,上述剥离是否有利 于减少同业竞争,并量化分析剥离三期项目对标的资产报告期及未来年度财务 报表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2)未来年度是否有再次将三期项目注入上市公司的 明确计划,如有,补充披露注入时间、交易方式及交易作价情况。3)中闽海电 实际承担拟剥离项目前期费用的详细构成情况,相关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清晰, 是否存在少计前期投入金额的情形。4)自筹备期起至目前拟剥离项目进展及产 生费用详细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标的资产剥离三期项目的原因,上述剥离是否有利于减少同业竞争,并 量化分析剥离三期项目对标的资产报告期及未来年度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的 影响; 一、标的资产剥离三期项目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投资集团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 剥离三期项目的原因主要如下: (一)三期项目尚未开工,该项目投资开发需要较大规模的资本金 29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三期项目尚未正式开工建设。根据福建省 发改委《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三期项目核准的批复》(闽发改网审能源 〔2018〕209 号),三期项目总投资为 62 亿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 例为 20%,即 12.40 亿元,其投资开发需要较大规模的资本金。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总资产 41.68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 产 19.02 亿元,货币资金 1.94 亿元(未经审计),与三期项目的资金需求相比, 上市公司的资本实力尚小,暂不具备独自实施开发三期项目的条件。 (二)三期项目建成投产的时间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从开工建设到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发电通常须三 年以上。三期项目在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情况下,未来建成投产的时间存在较大 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原因,为履行投资集团在上市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投资集团与上市 公司充分协商,投资集团拟先向上市公司注入已投产运营的一期项目和投产时间 较明确的二期项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闽投海电承接三期项目,待三期项目满足 注入条件后再与上市公司协商启动注入程序。 二、上述剥离是否有利于减少同业竞争 根据中闽海电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能源局网站查询,福建省内电网结 构合理,当地电网有较强的消纳能力,多年来未出现过弃风限电的情况。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 经体〔2015〕2752 号)的规定,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优先上网。根据《国 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 知》(发改能源[2016]625 号),规划范围内的风力发电作为非水可再生能源, 30 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 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 全额收购上网电量。因此,在福建省未有弃风限电现象和清洁能源优先安排全额 上网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和中闽海电在福建省内的风电项目与闽投海电所属三期 项目所发电量均能够在福建省内全额消纳,即不会发生发电上网的电量竞争。此 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和中闽海电 现有在福建省内的风电项目均执行核准时固定的标杆上网电价,故不涉及与三期 项目未来发电上网的价格竞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剥离三期项目,不会导致投资集团与上市公 司之间产生实质性的竞争关系。 三、量化分析剥离三期项目对标的资产报告期及未来年度财务报表主要财务 数据的影响 经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沟通以及华兴会计师出具的意见,本所律师基 于非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如下: (一)对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影响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闽海电报表在建工程——三期项目的金额为 9,466,853.99 元。报告期内,三期项目未完成剥离,对报告期财务数据不会造成 影响。2019 年 5 月 23 日,中闽海电支付了三期项目涉及的海域使用金 2,566,363.82 元。2019 年 7 月 9 日,投资集团将包括海域使用金在内的三期项目前期费用款 12,033,217.81 元支付给了中闽海电。三期项目在建工程剥离至闽投海电后,中闽 海电财务报表将减少在建工程 12,033,217.81 元,同时增加同等金额的货币资金。 由于按三期项目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不含税)剥离,对中闽海电的净利润不会 造成影响。 31 (二)对未来年度财务数据的影响 由于三期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且剥离后已与中闽海电相互独立,因此,除上 述前期费用的交割外,剥离行为不会对标的公司未来年度财务报表的财务数据产 生影响。 2)未来年度是否有再次将三期项目注入上市公司的明确计划,如有,补充 披露注入时间、交易方式及交易作价情况。 投资集团已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详 见《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 “(二)同业竞争”)。根据该承诺,投资集团已就三期项目注入上市公司提出了 明确计划,具体如下: 1、注入时间 投资集团承诺,三期项目的注入程序启动时间为:本次重组完成后,在闽投 海电稳定投产、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现盈利、不存在合规性问题并符合上市 条件后一年内。其中,“稳定投产”系指闽投海电的所有发电机组或发电工程试运 行期满后,确定发电机组或发电工程的技术指标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并签署 相关验收证书(试运行的标准按照启动资产注入工作时有效的相关发电机组验收 规范执行)。 2、交易方式 投资集团承诺,三期项目的注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接受上市公司支付的现 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方式。 32 在交易作价方面,按照《上市规则》、相关国有资产交易监督法律法规要求 和市场惯例,三期项目注入上市公司的交易作价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 为基础,由上市公司与投资集团协商后确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投资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 三期项目注入上市公司提出了明确计划。 3)中闽海电实际承担拟剥离项目前期费用的详细构成情况,相关金额计算 是否准确、清晰,是否存在少计前期投入金额的情形。 根据中闽海电提供的资料,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沟通以及华兴会计师 出具的意见,本所律师基于非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如下: 1、中闽海电实际承担拟剥离项目前期费用的详细构成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在三期项目及其他筹建期项目筹备过程中,中闽海 电实际承担的拟剥离项目前期费用合计 20,342,546.23 元,具体构成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不含税) 1 莆田平海湾三期海上风电项目 9,466,853.99 2 莆田南日岛二期项目 5,176,621.55 3 莆田南日岛大麦屿项目 3,184,214.39 4 浙江岱山 1#项目 2,514,856.30 合计 20,342,546.23 2019 年 5 月,因三期项目需要且项目单位变更批复尚未取得,中闽海电垫 付了三期项目的海域使用金 2,566,363.82 元。因此,中闽海电实际承担三期项目 的前期费用共计 12,033,217.81 元。 33 2、相关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清晰,是否存在少计前期投入金额的情形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拟剥离项目的前期费用金额 20,342,546.23 元(不 含税)已经华兴会计师审计,经华兴会计师核对相关工程项目的合同、检查财务 明细账发生额、发票、银行水单等支持性文件,上述剥离项目核算清晰、金额准 确。 根据《项目剥离及费用承担协议》,三期项目及其他筹建期项目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筹备、开发、建设过程中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 2019 年 4 月 1 日前已经签署合同但尚未支付的费用)由投资集团自行承担,中闽海电 无需承担和支出任何费用。2019 年 5 月 23 日,中闽海电垫付了三期项目的海域 使用金 2,566,363.82 元。2019 年 6 月 5 日,投资集团与中闽海电签署了《项目剥 离及费用承担补充协议》,双方确认中闽海电实际承担的拟剥离项目前期费用共 计 22,908,910.05 元,并约定自协议签署日起,三期项目及其他筹建期项目筹备、 开发、建设过程中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由投资集团或闽投海电自行承担,中闽 海电不再承担和支出任何费用。中闽海电拟剥离项目的前期费用相关金额计算准 确、清晰,不存在少计前期投入金额的情形。 4)自筹备期起至目前拟剥离项目进展及产生费用详细情况。 根据投资集团的说明,自筹备期起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拟剥离项目的进展 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的项目进展情况 三期项目已取得福建省发改委核准(闽发改网审能源〔2018〕209 号), 三期项目 正开展勘察设计等开工前招标事宜 莆田南日岛二 获得投资集团预立项批复,取得福建省发改委关于推进莆田大麦屿、南日 期项目 岛二期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工作的函(闽发改能源函〔2018〕189 号),正 34 开展核准前各项专题报告编制工作 获得投资集团预立项批复,取得省发改委关于推进莆田大麦屿、南日岛二 莆田南日岛大 期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工作的函(闽发改能源函〔2018〕189 号),正开展 麦屿项目 核准前各项专题报告编制工作 浙江岱山 1#项 获得投资集团预立项批复,签订岱山 1#海上风电项目投资合作意向协议, 目 正开展核准前各项专题报告编制工作 注:2019 年 6 月 21 日,投资集团取得《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三期项 目单位变更的复函》(闽发改网审能源函[2019]111 号),同意将三期项目单位变更为闽投海电。 经审阅中闽海电提供的相关协议、付款凭证,根据华兴会计师的意见,拟剥 离项目产生费用的情况具体如下: 莆田平海湾三期海 莆田南日岛二期 莆田南日岛大 浙江岱山 1# 项目 上风电项目 项目 麦屿项目 项目 海域使用金(元) 2,566,363.82 - - - 可行性研究费(元) 7,493,680.49 5,170,005.83 2,765,814.34 2,122,641.51 勘察设计费(元) 1,633,484.78 - - 333,120.03 测风塔(元) - - 411,564.57 - 差旅费(元) 127,202.56 4,900.12 1,795.96 34,563.80 其他费用(元) 212,486.16 1,715.60 5,039.52 24,530.96 合计(元) 12,033,217.81 5,176,621.55 3,184,214.39 2,514,856.30 35 五、《反馈意见》问题 20:申请文件显示,2017 年 1 月 18 日,莆田市国 土资源局秀屿分局与中闽海电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决定出让 宗地面积为 32, 242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中闽海电,且中闽海电已缴 纳上述土地使用权对应的土地出让金,但其中面积为 12,134. 83 平方米的土地系 中闽海电一期项目的电缆沟用地,中闽海电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莆田市自 然资源局确认“就上述出让土地,公司已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价金,但电缆沟用 地因我局从未对电缆沟做过认证,因此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本局最终 核发给公司的不动产权证的面积为 20,107.17 平方米。”截至 2019 年 3 月末,中 闽海电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共 1 宗,合计 20, 107. 17 平方米。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前期就中闽海电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及账务处理情况,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未对电缆沟做过认证的原因,后期 是否拟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认证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否涉及新的费用支付, 如是,补充披露费用的承担方式及预计金额。3)12,134.83 平方米电缆沟用地未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基础上,中闽海电认为享有使用权的依据,是否符合我国 土地监管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前期就中闽海电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及账务处理情况,相关会计核算是否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中闽海电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中闽海电一期项目陆上升压 站及电缆沟建设用地,根据《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给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平海湾 50MW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 用地的批复》(莆秀土[2017]1 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同意协议方式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3,242 平方米给中闽海电作为莆田平海湾 50MW 海上风电 项目用地;据此,2017 年 1 月 18 日,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与中闽海电签 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莆秀国土资出字[2017]2 号, 36 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将宗地面积为 32,242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中闽海电,出让宗地用途的主体工程为升压 站建设,该《出让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出让宗地的规划用途中包括电缆沟用地, 出让金总额为 7,655,000 元。根据中闽海电提供的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中闽海 电已经就上述 32,242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出让合同》项下的全部土地 出让金 7,655,000 元。但是,在实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中闽海电取 得的“闽(2017)莆田市不动产权第 XY00866 号”《不动产权证书》最终确认的 地块面积为 20,107.17 平方米,即相较于《出让合同》中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 分局出让给中闽海电的土地的面积相差 12,134.83 平方米。 根据中闽海电提供的土地出让金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印花税、耕 地占用税缴费凭证及本所律师与华兴会计师的沟通: (1)中闽海电于 2017 年 1 月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7,655,000 元及对应的耕地 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共计 808,510 元,并于 2017 年 8 月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及对应契税共计 310,655.78 元,合计 8,774,165.78 元。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秀屿分局于 2017 年 2 月向中闽海电交付土地,中闽海电于 2017 年确认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8,774,165.78 元,并自 2017 年 2 月起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计 入当期损益;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及应用指南的规定,无形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 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 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 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 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 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面积为 12,134.83 平方米的电缆沟用土地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中闽海 37 电与有权机关签署了《出让合同》,上述土地是面积为 32,242 平方米的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一部分,且中闽海电已缴纳上述土地使用权对应的土地出让 金,并已在实际使用中,中闽海电依据《出让合同》实际拥有整体面积 32,242 平方米的使用权。而电缆沟用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原因系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从 未对电缆沟做过认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不在中闽海电。因此,中闽海 电对上述电缆沟用地的使用权利源自《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中闽海电实际 拥有电缆沟用地的使用权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无 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因此,上述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 2)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未对电缆沟做过认证的原因,后期是否拟向相关主管 部门申请认证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否涉及新的费用支付,如是,补充披露 费用的承担方式及预计金额。 根据莆田市秀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 2019 年 9 月出具的证明,“因为土地用 途特殊,测绘难度较大,四至涉及产权复杂,前期权籍调查需要一定周期,公司 已申请房屋及地籍测绘,在权籍调查完成后,本中心将按莆政办[2019]48 号文件 及时予以办结”。 根据中闽海电向莆田市秀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中闽海电已经支付了 《出让合同》下面积 32,242 平方米土地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与 土地出让相关的全部税费,因此,后续在办理电缆沟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时,中 闽海电无需再行缴纳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后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 中闽海电尚需缴纳相关地籍测绘费用、登记费。根据中闽海电与莆田市土地勘测 规划院的沟通,测绘费用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 (闽价房〔2008〕245 号)规定,最高收费标准每平方米 0.34 元计算,预计最高 不超过 5,000 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规定,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 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为每件 550 元。上述费用绝对金额较小,将由中闽海电自行 38 承担。 3)12,134.83 平方米电缆沟用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基础上,中闽海电认 为享有使用权的依据,是否符合我国土地监管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如上述第 2)部分所述,在签署《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中闽海 电已经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但因政府未予认 证的原因,中闽海电至今未就上述 12,134.83 平方米的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基于下述分析,本所律师认为,中闽海电享有上述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 12,134.83 平方米的土地的使用权: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 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出让合同》下协议出让行为已经取 得了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的批准,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的情形, 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出让合同》已经明确,中闽海电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 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 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此,中闽海电在《出让合同》下使 用土地的权利受到《合同法》保护。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出让 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 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同 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 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 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 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 请求违约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中闽海电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 39 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中闽海电不存在未履行《出让合同》下义务的情形,出让 方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向中闽海电提供土地,中闽海电有权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土 地。 此外,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已经出具书面证明,“公司项目电缆沟用地符合当 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电力设施布局规划,且公司已 就电缆沟用地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其用地面积 12,134.83 平方米无法办理不 动产权证并不影响公司对该等土地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公司使用该等土地进行项 目电缆沟建设未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投资集团已经出具承诺:“将协助中闽海电最迟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结 一期项目所涉及的 12,134.83 平方米电缆沟用地的不动产权证;若因本公司原因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闽海电因上述电缆沟用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事宜受到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对中闽能源及中闽海电予以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尽管中闽海电未能取得上述 12,134.83 平方米的国有 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中闽海电有权使用上述 12,134.83 平方米的土地;上述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会对中闽海电以及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0 六、《反馈意见》问题 21:申请文件显示,截至 2019 年 3 月末,在陆上升 压站站区内,中闽海电建有中控楼及附属楼,相关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闽海电正在申请办理上述房产涉及的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手续,中闽海电将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及时向房屋登记主管 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房产涉及的建设竣工验收 备案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时间、预计费用情况及费用承 担方,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对标的资产生产 经营及交易作价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闽海电一期项目陆上升压站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 主控楼、辅助楼、35KV 配电楼、220KV 配电楼,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前述房屋为在中闽海电位于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石井村、不动产权证编号为“闽 (2017)莆田市不动产权第 XY00866 号”的土地上建造的房产。 (1)上述房产涉及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进 展、预计办理完毕时间、预计费用情况及费用承担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期项目陆上升压站已经取得了第三方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福建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 心站已就一期项目升压变电站工程进行了质量监督注册,中闽海电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取得了莆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窗口的受理凭证,公司正在加快办理不 动产权证。 根据中闽海电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尚需的 费用如下:(1)契税:中闽海电所建成的房屋均为自用,不涉及产权转让,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20 号),自建房建成后自用的,不征收房屋契税; 41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中闽海电在办理房 产证时,印花税按件贴花,每件 5 元;(3)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费,每件 550 元。因此,中闽海电办理一期项目房产所涉及的办证费 用金额较少,将由中闽海电自行承担。 (2)上述房产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存在法 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及交易作价的 影响 如前述第(1)部分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闽海电已经 取得了莆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窗口关于一期项目升压站主控楼、辅助楼、35KV 配电楼、220KV 配电楼办理房产证的受理文件,根据中闽海电的合理判断,预 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障碍。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出具《证明》,确认中闽海电已建设 完成的一期项目符合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城乡规划,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未因违 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 罚,地上建筑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没收的风险。 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出具《证明》,确认中 闽海电可以按照现状使用陆上工程相关房产;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已建设的一 期项目不存在因违反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任何 处罚的情形。 投资集团已经出具承诺:“将积极推动中闽海电办理瑕疵房屋的产权证办理 手续,协助中闽海电最迟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办结上述无证房产的权属登记手 续;若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闽海电因上述房屋未办理产权证问题受到任何损失 的,本公司将对中闽能源及中闽海电予以充分的补偿。” 42 同时,如前述第(1)部分所述,上述房产办理房产证的费用较少。根据本 所律师与独立财务顾问的沟通,上述一期项目升压站房产的办证费用的绝对金额 很小,占交易作价的比例极小,不会对交易作价产生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一期项目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事宜不会对标的资产的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交易的交易作价产生影响。 七、《反馈意见》问题 22:申请文件显示,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秀海渔罚〔2018〕03 号),因 标的资产于 2017 年 6 月至 7 月期间在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湾鸬鹚屿未经批准进行 生产、建设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等的规定,莆田市 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对标的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八万元的罚 款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行政处罚是否为重大行政处罚,是 否已整改完毕,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2)结合行政处罚事 项,补充披露整改情况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营和安全生产的 制度保障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上述行政处罚是否为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已整改完毕,对本次 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就上述行政处罚,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已经出具证明,“公司的上述 违法行为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本局对 公司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本所律师认为,中闽海电所受 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重大行政处罚。 就上述行政处罚,中闽海电已经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罚款。 43 根据中闽海电的说明,上述行政处罚的原因系中闽海电在进行平海湾海上风电场 二期项目鸬鹚岛升压站建设时,因施工需要,将其已经取得海岛使用权的以外的 岛上道路硬化以及用于备料场、搭建临时工棚等以辅助进行二期项目鸬鹚岛上工 程建设,系基于二期项目鸬鹚岛上工程建设的需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二期项目鸬鹚岛上工程建设仍在进行中,上述违法行为尚未整改完毕。 根据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证明,“本局已于 2018 年同意公司提 出的下述整改计划:在鸬鹚岛上升压站整体工程施工完成后,将未经批准搭建的 岛上临时工棚及堆场拆除,并将使用场地、道路恢复原貌,最终完成违法行为的 整改。” 中闽海电已经承诺在完成岛上升压站建设后及时将道路外侧路肩恢复原貌, 并及时将岛上简易工棚及现场拆除,将使用场地恢复原貌,完成整改。 投资集团已经出具承诺:“如中闽海电因其于交割日前在鸬鹚岛上的生产、 建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中闽海电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等任何行政处罚,由此给中闽海电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对中闽海电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全部予以承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闽海电所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但中闽海电尚未 整改完毕,就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的后续整改措施,中闽海电已经取得了莆田市 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的认可;同时,投资集团已经承诺,同意对中闽海电在交割 日前在鸬鹚岛上生产、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予以承担,因此,上述 行政处罚不会对中闽海电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2)结合行政处罚事项,补充披露整改情况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法 合规运营和安全生产的制度保障措施。 44 根据中闽海电、中闽能源分别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中闽海电总经理、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中闽海电和上市公司已经分别制定了相关制度, 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营和安全生产: 1、中闽海电已制定相关制度 根据中闽海电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中闽海电已经针对自身的业务建立了规范 企业运营的全套管理制度,该等制度覆盖了综合管理、资金财务、工程建设、安 全技术、生产运营等各个环节,以保障公司的合法合规。其中,涉及安全生产的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 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 办法》、《新建改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安全目标“四级控制”管 理标准》等安全生产制度。 2、上市公司已制定一系列内控管理制度保证下属公司合法合规运营 根据中闽能源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中闽能源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规定,建立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和标准管理制度: 在公司治理层面,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层面均制定了 相关的议事规则;在具体的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所涉部门包括上市公司资金、采 购、资产、销售、工程各个运营管理部门和环节,形成并逐渐完善了相关制度, 其中,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健康安全环保工作规定》、《事 件报告和调查管理办法》、《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汛防台风应急预 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该等制度的适 用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 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中闽能源的全资子公司,需遵守中闽能源的各项制度,中闽 能源完善的内部制度和多年来丰富的运营经验将保障下属公司合法合规运营。 4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闽海电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合法合规运营和安全生产 制度,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闽海电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完善 的内部制度和丰富的运营经验将进一步保证中闽海电的合法合规运营。 八、《反馈意见》问题 23:申请文件显示,中闽海电在位于鸬鹚岛、编号 为“闽 (2018)海不动产权第 000001 号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的升压站以及二期 项目陆上工程正在建设中,根据中闽海电的确认,中闽海电正在办理该等工程 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在建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 进度、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风险及交 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中闽海电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闽海电于 2016 年 5 月 5 日 取得福建省发改委出具的《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复函》 闽 发改网能源函[2016]54 号),岛上及陆上部分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 1 座 220KV 升压变电站,改扩建 1 座 220KV 升压变电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中闽海电正在位于鸬鹚岛、编号为“闽(2018)海不动产权第 0000001 号”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升压站以及改扩建陆上升压站(即二期项目陆上工程)。 2019 年 5 月 30 日,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确认中 闽海电莆田平海湾二期 250MW 海上风电项目涉及的陆上及鸬鹚岛上工程尚未建 设完毕,且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2019 年 9 月,莆田市秀屿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中闽海电复函,因中闽海电项目为电力工程,“不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单独到我局 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我局职能暂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46 此外,莆田市秀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公司二期项 目涉及的陆上及鸬鹚岛上工程涉及的建筑物,在符合消防、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由区政府具结后予以办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闽海电二期项目未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的行政处罚。 投资集团已经出具承诺:“将协助中闽海电最迟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结 二期项目鸬鹚岛及陆上升压站的房产证;若因本公司原因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闽 海电因二期项目鸬鹚岛及陆上升压站工程未能办理房产证事宜受到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对中闽能源及中闽海电予以补偿。”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 中闽海电二期项目的陆上及鸬鹚岛上升压站工程无需单独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且该局未发现中闽海电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中闽海电二期项目的陆 上及鸬鹚岛上升压站工程不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建设的情形;莆 田市秀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出具证明,确认公司二期项目涉及的陆上及鸬鹚 岛上工程涉及的建筑物在符合消防、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办理房产证,因此, 不会对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九、《反馈意见》问题 26:申请文件显示,中闽海电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 自主完成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自主竣工环保验 收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标的资产后续运营及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中闽海电一期项目包括陆上工程部分和海洋工程部分,其中,陆上工程部分 主要为陆上升压站工程建设,在中闽海电建造完成后,由中闽海电采取自主环保 47 竣工验收;海洋工程部分已经取得了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海洋竣工环保验收 意见。 (一)一期项目陆上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 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 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上述规定,建设 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采取自主竣工验收。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 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原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 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自主验收的细则进行了规定。 就陆上部分工程,莆田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3 年 8 月 16 日出具批复意见,原 则同意中闽海电在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石井村建设平海湾海上风电场陆上部分 工程。在陆上部分工程建成后,2017 年 10 月,中闽海电委托福建省金皇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建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陆上部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 查报告》,福建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陆上部分工程建设已全面完成,运行生产正 常,与之配套的各项环保措施已落实,建议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7 年 10 月 20 日,中闽海电组织召开福建莆田平海湾 50MW 海上风电项目 110kV 升压站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现场审查会,验收组认为,该项目达到竣工环保验收条 件,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中闽海电已经将一期项目陆上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调查报告进行了公示。 (二)一期项目海洋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8 根据国家能源局、原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能新能[2016]394 号),项目单位在提出海域使用权申请前,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 环境管理条例》、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有相应 资质的机构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准意见的要求,加强环 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核准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应在开工前按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办理。海上风电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申 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 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 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 16 日出具《关于福建莆田平海湾 5 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意见》(闽海渔函[2013]502 号)、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出具《关于福建莆田平海湾 5 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用 海变更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意见》,确认中闽海电一期项目相关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编制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法律 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从海洋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工程建设可行。 2019 年 7 月 2 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莆田平 海湾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海洋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莆环保验[2019]9 号), 受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的委托,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莆田平海湾海上 风电场一期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该项目能够执行环境影响评 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基本落实了项目海洋环评报告书及批复中的有关环境保 护和生态保护措施,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款,同意一期项目通过竣工环 保验收。 49 一期项目海洋工程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6]394 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闽海电对一期项目陆上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环保验收 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标的资产后续运营及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十、《反馈意见》问题 27:申请文件显示,根据福建省发改委《关于莆田 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复函》(闽发改网能源函〔2016〕54 号), 该项目批准总投资为 495, 982 万元,建设内容包括:50 台 5MW 级风力发电机 组,新建 1 座 220KV 升压变电站,改扩建 1 座 220kv 升压变电站,在鸬鹚岛上 配套建设 1 座 1000 吨级码头。实际建设中,中闽海电将二期项目总投资金额调 整为 447,656 万元,风机方案调整为 41 台单机容量 6MW 的风电机组,总装机 规模变更为 246MW。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 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调整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程序, 是否影响二期项目环评、用岛、用海等其他审批事项的有效性,如有,补充披 露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及拟釆取的补救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上述调整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 述调整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程序 二期项目取得的项目核准、环评、用岛和用海审批文件如下: 批准事项 批准文件 批准内容 福建省发改委《关于莆田平海湾海 同意建设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 项目核准 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复函》(闽 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中闽海电,项 发改网能源函[2016]54 号) 目建设地点为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湾海 50 域,项目建设规模为 250MW 莆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福建莆田 平海二期 250MW 海上风电项目(陆 同意按照《福建莆田平海二期 250MW 陆上工程环境 上部分鸬鹚岛升压站变更)环境影 海上风电项目(陆上部分鸬鹚岛升压 影响评价批复 响 报 告 表 的 批 复 》( 莆 环 保 评 站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建设 [2017]15 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福建莆 田平海湾二期 250MW 海上风电项 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意 相关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符合 海洋工程环境 见》(闽海渔函[2016]9 号)、《关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影响评价批复 于<福建莆田平海湾二期 250MW 海 的要求 上风电项目(用海方案调整)海洋 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的意见》 (闽海渔函[2017]28 号) 同意中闽海电使用位于莆田市秀屿区 平海镇东南海域无居民海岛鸬鹚岛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平海湾 部面积,用于建设莆田平海湾海上风 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用岛的批复》 电场二期项目,项目使用海岛面积 (闽政海域[2017]51 号) 1.1746 公顷,用岛类型为工业建设用 用岛审批 岛,用岛期限为 28 年,自无居民海岛 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海岛名称:鸬鹚岛;用岛面积:1.1746 闽(2018)海不动产权第 0000001 公顷;用岛类型:工业建设;权利性 号《不动产权证书》 质:审批;权利终止日期:2046 年 1 月1日 同意中闽海电使用莆田市秀屿区平海 湾 329.3544 公顷海域,其中:海底电 缆管道用海 265.6693 公顷、透水构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平海湾 物(风机)用海 60.6586 公顷、非透 用海审批 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用海的批复》 水构筑物(码头)用海 0.2643 公顷、 (闽政海域[2017]50 号) 港池用海 2.7622 公顷,用于建设莆田 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用海期 限 28 年,自海域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计 51 算 用海类型:工业用海/电力工业用海; 闽(2017)海不动产权第 0000127 用海方式:非透水构筑物 0.2643 公顷, 号《不动产权证书》 港池、蓄水等 2.7622 公顷;权利终止 日期:2045 年 12 月 28 日 用海类型:工业用海/电力工业用海; 闽(2017)海不动产权第 0000128 用海方式:海底电缆管道 265.6693 公 号《不动产权证书》 顷,透水构筑物 60.6586 公顷;权利 终止日期:2045 年 12 月 28 日 根据福建省发改委出具的《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复 函》(闽发改网能源函[2016]54 号),二期项目的原建设规模为 250MW,主要 建设内容包括:50 台 5MW 级风力发电机组,新建 1 座 220KV 升压变电站,改 扩建 1 座 220KV 升压变电站,在鸬鹚岛上配套建设 1 座 1000 吨级码头。 根据中闽海电的说明,实际建设中,二期项目机型及装机方案由 50 台单机 5MW 风机变更为 41 台单机 6MW 风机,总装机容量由 250MW 变更为 246MW, 总投资金额由 495,982 万元调整为 447,656 万元。建设内容调整的原因主要是为 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 9 台风机和对应海底电缆的架设,剩余 41 台风机的用海 位置未发生变更,除上述风机方案调整以外,闽发改网能源函[2016]54 号所规定 的其他建设内容未发生变更。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令第 2 号)和《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 [2017]45 号),项目的产品技术方案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若项目的投资 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则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 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根据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 室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联合向福建省内风力发电企业下发的《关于规范风电项目 52 建设规模变更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7]208 号),“风电机型的确定为企业经 营自主权事项,风电项目获得省发改委核准批复后,企业可根据项目风能资源实 际情况,通过优化设计,自主决策项目采用的合适机型,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海 上风电项目机型变更后,实际建设规模不得超过项目核准规模”。 根据上述规定,中闽海电在取得福建省发改委核发的闽发改网能源函 [2016]54 号文后,将二期项目风机方案调整为 41 台单机容量 6MW 的风电机组, 总装机规模在未超过项目核准规模的情况下相应变更为 246MW,属于中闽海电 可自主决策的事项。在风机机型、项目规模的调整由企业自行决策的前提下,投 资总额发生变化是风机机型、项目规模调整优化、设备采购价格下降的必然结果。 因此,上述风机机型、项目规模、投资总额的变化无需重新取得福建省发改委的 核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闽海电二期项目的风机方案调整为 41 台单机容量 6MW 的风电机组,总装机规模变更为 246MW,均为中闽海电的经营自主权事 项,投资总额下降系单机容量、总装机规模调整的必然结果,无需向福建省发改 委申请重新办理项目核准手续,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福 建省发改委《关于规范风电项目建设规模变更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7]208 号)的规定。 (2)上述调整是否影响二期项目环评、用岛、用海等其他审批事项的有效 性,如有,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及拟釆取的补救措施 一、二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 号)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 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 53 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就二期项目建设内容变更,中闽海电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关于莆田 平海湾二期 250MW 海上风电项目是否需要重新履行环评批复的请示》,向莆田 市生态环境局汇报了上述建设内容变更事宜,就此,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已经向中 闽海电出具复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该工程变更不属 于重大变动,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闽海电二期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风电机型的 上述变更无需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二期项目用岛审批文件的有效性 根据《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25 号)规定,需要改 变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类型、性质或其他显著改变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 案的,应当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中闽海电二期项目建设方案的变更,不涉及无居民海岛上工程建设内容的变 更,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二期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风电机型的变更,不 影响二期项目用岛审批文件的有效性。 三、二期项目用海审批文件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 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 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闽海电取得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核发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就二期项目 54 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电力用海,用海方式为: 非透水构筑物 0.2643 公顷,港池、蓄水等 2.7622 公顷,海底电缆管道 265.6693 公顷,透水构筑物 60.6586 公顷。根据中闽海电的确认,二期项目除减少 9 台风 机和对应海底电缆的架设,剩余 41 台风机的用海位置未发生变更,闽发改网能 源函[2016]54 号所规定的其他建设内容亦未发生变更。因此,二期项目投资总额、 建设规模、单机容量的变更,未改变海域用途,亦未新增用海区域和面积,不构 成对项目海域使用情况的重大变更,无需就用海事项重新报审批部门重新核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二期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风电机型的上述变更, 不影响二期项目用海审批文件的有效性。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本所盖章后生效。 5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李 达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郑婷婷 年 月 日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