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独立董事关于放弃投资木垒大石头200MW风力发电项目的独立意见2019-10-10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放弃投资木垒大石头 200MW 风力发电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放弃投资木垒大石头 200MW 风力发电项目的
议案》进行了核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必要的问询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
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合法有效。
2、放弃投资木垒大石头 200MW 风力发电项目是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
础上做出的审慎判断,是为了更好地控制投资风险,推动公司主业健康、可持续
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放弃对木垒大石头 200MW 风力发电项目的投资,同时在木垒县
民生工业园区黑走马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项目前期费用的前提下,放弃
对中闽(木垒)风电有限公司 8500 万元出资额的出资,将该出资额转由木垒县
民生工业园区黑走马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接缴纳。
( 以下无正文)
(此 页无正文,为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放弃投资木垒大石
头 ⒛OMW风 力缫电项目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署页〉
独 立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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