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2020-06-09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
立场,就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段静静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段静静女士已取得
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2、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同意聘任段静静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 页无 正文 ,为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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