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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闽能源:中闽能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1-04-28  

                        证券代码:600163           证券简称:中闽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2
债券代码:110805           债券简称:中闽定 01
债券代码:110806           债券简称:中闽定 02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

会〔2018〕3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对中闽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变更预

计不会对公司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

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财会

〔2019〕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3 号”),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不要

求追溯调整。

    按照上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为了使提供的财务信息能更真

实、可靠的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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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执行财务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准则。(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执行财政部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新租赁准则的影响

    根据新租赁准则规定,公司主要调整以下内容:

    (1)在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

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

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

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

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

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

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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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

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

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

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公司将于 2021 年起按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 2020

年可比数,执行该准则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

影响。

    2、执行解释第 13 号的影响

    (1)关联方认定

    解释第 13 号明确了以下情形构成关联方: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

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

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此外还明确了仅仅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两方

以上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并补充说明了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

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2)业务的定义

    解释第 13 号完善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同

时引入“集中度测试”选择,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组合是否构

成业务的判断等问题。

    本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3 号,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

执行该解释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关联方披露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关于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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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提供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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