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中闽能源关于“中闽定02”2021年付息的公告2021-07-16
证券代码:600163 证券简称:中闽能源 公告编号:2021-038
债券代码:110805 债券简称:中闽定 01
债券代码:110806 债券简称:中闽定 02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闽定 02”2021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1 年 7 月 21 日
●债券除息日:2021 年 7 月 22 日
●债券付息日:2021 年 7 月 22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省投资
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9〕2663 号)核准,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向 6 名特定对象发行了 5,600,000 张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可
转债”),募集配套资金 56,000 万元。本次定向可转债已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登记手续,债券代码
“110806”,债券简称“中闽定 02”。
本次定向可转债将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开始支付自 2020 年 7 月 22 日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简称:中闽定 02
2、债券代码:110806
3、发行总额:56,000 万元
4、发行数量:560 万张
5、票面金额:100 元/张。
6、债券期限:3 年,2020 年 7 月 22 日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
7、转股期限:2021 年 7 月 22 日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
8、债券利率:本次定向可转债为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票
面利率为 1%,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
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
式,计息起始日为债券登记完成之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债计息起始日起
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
担。
10、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
11、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付息为“中闽定 02”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票面利率为 1%(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的“中闽定 02”兑息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 年 7 月 21 日
2、债券除息日:2021 年 7 月 22 日
3、债券付息日:2021 年 7 月 22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中闽定 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
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
司将在本次定向可转债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
至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可转债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可
转债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8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
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
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
定向可转债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华城国际(北楼)23 层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91-87868796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 16 层
联系电话:010-8393924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