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中闽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2022-05-13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中闽(福清)光伏
发电有限公司的议案》进行认真核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必要的问询后,基于独
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发展目标以及公司的战略定
位和主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壮大公司光伏发电业务,提
升上市公司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福建省福清市设立
全资子公司中闽(福清)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责福清市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
设。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
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薛 爱 国 洪 波 温 步 瀛
202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