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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黄河旋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5  

						法律意见书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豫世意见(2018)第 li003 号




致: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河

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后,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

下简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4日在河南省长葛市人民路200号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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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

年11月14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09:15-15:00。


    经审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475,

179,6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76,317,987股的32.19%,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认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64人,代表股份18,338,5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4%,网络投

票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4人,所代表的股份为

493,518,1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4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董事会邀请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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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逐项

进行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后,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

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有效表决情况表。将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后,

依法通过了所有议案。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