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旋风: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8-12-13
证券代码:600172 证券简称:黄河旋风 公告编号:临 2018-076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俊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
俊实施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8]22 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陈俊:
经查,你作为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或“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2017 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配合上市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
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回复交易所问询函中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在向公司报告相关信息和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接受媒体采访,提前披露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
第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黄河旋风 2015 年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收购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明匠智能”),你作为明匠智能原股东承诺明匠智能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实现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3900 万和 5070 万元,明
匠智能实现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3170.26 万、3925.24 万、-6577.13 万,
业绩承诺完成比例不足 50%。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7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要求你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 10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接收监管谈话,并
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特此公告。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