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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黄河旋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10-24  

                         证券代码:600172        证券简称:黄河旋风      公告编号:临 2020-043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业绩补偿需补偿的总股份为 58,119,220 股,不能以股份补
偿的部分,按照原告向其发行股份时的价格(每股 7.84/1.8=4.36 元)以现金方
式进行足额补偿,核算为 253,399,799.2 元;需返还的现金分红共计 3,228,845.5
元;合计 25,662.8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在审理中,尚不能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近日,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2020)豫民终 851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以陈俊、姜圆圆、沈善俊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许
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俊、姜圆圆、沈善俊向公司履行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2020 年 6 月 22 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陈俊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补偿黄河旋风股份
36,901,092 股【不能以股份补偿的部分,按照原告向其发行股份时的价格(每
股 7.84/1.8=4.36 元)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并返回现金分红 2,050,060.6
元;被告姜圆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
补偿黄河旋风股份 8,302,746 股【不能以股份补偿的部分,按照原告向其发行股
份时的价格(每股 7.84/1.8=4.36 元)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并返回现金分
红 461,263.7 元;被告沈善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黄河旋风
股份有限公司补偿黄河旋风股份 12,915,382 股【不能以股份补偿的部分,按照
原告向其发行股份时的价格(每股 7.84/1.8=4.36 元)以现金方式进行足额补偿】
并返回现金分红 717,521.2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91,955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896,955
元,由被告陈俊、姜圆圆、沈善俊共同负担。
    2020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2020)豫
民终 851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陈俊、姜圆圆、沈善俊就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
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
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述相关事项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1、临 2020-032、临 2020-042)。

       二、裁定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俊、姜圆圆、沈善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
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在审理中,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