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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都能源: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2018-07-26  

						     t.


                           关于保 持 上 市公 司独 立 性 的承诺 函


                                         “        ”
     美都 能源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上 市公 司 )拟 向德清 万利 房
                                                                       地产 开 发

                                                                                         、淳 安美
有限公 司 、德清财 通 国际贸 易有 限公 司 出售湖 州凤 凰 东 园建设有 限公司
                                                                                   业有 限公 司 、
都物 业 管 理有 限公司 、浙 江 美都 投 资开 发有 限公 司 、美都 能源 德清置
                                                              、       都建设 开 发有 限
海 南美都 置 业有 限公 司 、德清 美都安 置 房 建设有 限公 司 德 清美
                                                            、         置 业有 限公 司 、
公 司 、德清 美都 建设有 限公 司 、长 兴美 都置 业有 限公 司 宣城 美都
                                                                    (新 加坡 )有 限公 司
灌 云 美都 置业有 限公 司 、杭州美 诚置 业有 限公司 、美都 能源
                                                     “          ”
  (以 下简称 “标 的公 司”)等 公 司股权 (以 下简称 本 次交 易 )。
                                    (以 下简称 “本人 ”)仍 为 上 市公 司实 际控 制人 。
      本 次交 易完成后 ,闻 掌华
                                                                                  是 中小投 资者
      为保护 上市公 司 的合 法 利 益及其独 立 性 ,维 护广大 投资 者特 别
                                                                                业 务 、资产 、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 人现 承诺 ,本 次交 易完成后 ,将 保:证 上 市公 司在

员 、机构 、财务等方面 的独 立性 ,具 体 承诺 如下             :




           (一 )保 证 资产 独 立 完 整

                保 证 上 市公 司合 法 拥有 与生产 经 营有关 的资产 ,保 证 上市公 司资产独
                                                                                                立
      1、


                                                                                      之 下 ,并 为
于本人及 本 人控 制 的其他 企业 ,保 证 上市公 司资产在 上市公 司 的控制

上市 公司独 立 拥有 和 运营 。

                保 证上 市 公司拥 有 资产 的完 整权 属 ,保 证 本人 及本人控 制 的其他
      2、
                                                                                           企业不

 以任 何方 式违 规 占用 上市公 司资产 ,杜 绝 出现 资产 混 同使 用 的情形
                                                                                    。

           (二 )保 证人 员独 立

          1、   保 证 上 市公 司 的总 经理 、副 总经 理 、财 务 、和 董事会秘 书等 高级管
                                                                                          职务 ,且
 理人 员不在 本人及 本人控 制 的其他 企业 中担任 除董事 、监事 以外 的其他
                                                                                     本 人及本人
 不在 本人 及本人控 制 的其他 企业领 薪 ;保 证 上市公 司 的财务人 员不在

 控制 的其他 企业 中兼职 、领 薪 。

          2、   保 证 上 市公 司拥有 完 整 、独立 的劳动 、          及 薪酬 管 理体 系 ,且 该等体
                                                              ^.事
 系完 全 独 立 于本人及本 人控 制 的其他 企业 。
            (三 )保 证 财务独 立
                                                                                   。
          1、   保 证上 市公 司建 立独 立 的财 务部 门和独 立 的财 务核算 体 系
                                                                                    、子 公 司 的财
          2、   保 证 上市 公司具有 规范 、独 立 的财务会 计 制度 和对分 公 司
务管理+ll度 。
    3、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 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                                   共用一

个银行账户。
    4、      际 证上市 公 司能够作 出独 立 的               务决策 ,本 人不违法干预上       司{的 资

金使用湘 。
    5、      保 证不干涉上市公司依法独立                    税。

        (四 )保 证机构独立

                                                             理结构 ,拥 有独 立 、完整 的
     1、
             保 证 上市公 司建 立 健 全 公 司法人
    2、      |保 证 上 市 公 司   内部 经 营 管 理 机       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

权。
    3、      |保 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与上市公司不产生机构混同
        (蕈 )保 证业务独立

       1、   |保 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                     本人控 制 的其他 企业 。

                                       独立开展经           活动的资产 、人员、资质和       ,具 有
     2、
             |保 证上市公司拥有

面向市 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人控制          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          ,在 进
       3、
             |保 证尽 量减 少本人及

行确有         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             ,       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          公平操
             壮
作 ,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定履行交 易程序及信 息披

       特牝承诺。




                                                                           二 ○一 八年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