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美都能源九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1-13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美都能源九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美
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
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已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获得并审阅了关于公司九届
二十次董事会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签署《关于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
议》,未对原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方、承诺利润、承诺期限做出调整,
不会影响德朗能动力的发展,同时可以减轻上市公司财务负担,使公司充分聚焦
于新能源产业链上游业务的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且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胜任公司年度财务
决算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唐国华 谭道义 吴勇军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