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11-13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美
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
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九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董事会考虑到德朗能动力目前经营现状作出的决
策,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未对原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方、承诺利润、承诺期限做出调整,不会影响德朗能动力
的发展,同时可以减轻上市公司财务负担,使公司充分聚焦于新能源产业链上游
业务的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签署《补充协
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
事前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我们认为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唐国华、谭道义、吴勇军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