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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都能源: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2-31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9-091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12 月 3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德清县德清大道 299 号美都中心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097,785,0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0.694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闻掌华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董事陈保印先生、陆锡明先生、申健女士,
          独立董事何锦成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王法彬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继续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

           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097,501,000      99.9741     284,000        0.0259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本公司继续与新湖中   25,047,481        98.8788   284,000         1.1212       0     0.0000
         宝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
         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阮曼曼、邓亚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