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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都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4-30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

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公司董事长是本制度的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监事

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上海证券报》等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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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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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

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配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

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做好其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由公司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督促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进行前述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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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

保存十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必要时应采

取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等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

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赔偿公

司的损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

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违反

本制度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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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公司证券价格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报送证劵监管机关,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悖

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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