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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退市美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2020-07-07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退市美都          公告编号:2020-083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都能源”)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相关
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754 号),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公告,2016 年 10 月 21 日,因控股股东闻掌华参与上市公司定增,

其向芜湖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渝天)借款 31 亿元,由公司

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但公司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根据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告,因控股股东闻掌华参与公司定增,2016 年

公司为闻掌华及关联方向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 亿元借款提供违规

担保。但 2020 年 5 月 26 日,公司在监管工作函回复中称,除 10 亿元违规担保

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请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并披露:(1)闻掌华通过上市公司提

供违规担保方式,获取认购定增的资金,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相关规定,前期

非公开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情况;(2)在前次监管工作函回复中,说明公司表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

未披露事项,结合上述 2016 年发生两笔巨额违规担保事实,说明前期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因和责任人。
       回复:

       (1)闻掌华通过上市公司提供违规担保方式,获取认购定增的资金,是否

符合非公开发行相关规定,前期非公开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上市公司 2014 年度定增、2016 年度定增的相关发行文件,包括上市
公司出具的定增报告,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出具的相关核查报告,并根据相
关当事人出具的承诺函,上述 2 次定增资金的来源如下:


       A、2014 年度定增募集资金来源说明


  (1)发行对象情况

 序号                    名称                    认购股数(股)   金额(元)
   1      闻掌华                                    337,854,078     787,200,000
   2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58,369,099     369,000,000

   3      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7,253,219     319,800,000

          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4                                                105,579,399     246,000,000
          合伙)


   5      长沙树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3,905,579     172,200,000


   6      青岛海汇河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3,905,579     172,200,000
   7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905,579     172,200,000
   8      宁波联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2,231,760      98,400,000
                     合计                         1,003,004,292   2,337,000,000

       注:2014 年 8 月 19 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
资报告》(中天运【2014】验字第 90022 号),截至 2014 年 8 月 15 日止,上市公
司上述募集资金已实际到位。


       (2)资金来源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资金来
源为于单一信托计划的单一客户,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其他美都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方;


       本次发行对象深圳阜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新区长实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长沙树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海汇
河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联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资
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为其合伙人的直接出资,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认购
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其他美都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本次发行对象闻掌华的认购资金来源为借贷资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
况。


       B、2016 年度定增募集资金资金来源说明


       (1)发行对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数(股)     金额(元)

1       闻掌华                                     424,187,725   2,349,999,996.50

2       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0,469,314   1,442,999,999.56

3       德清百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0,324,910     999,000,001.40

4       杭州志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0,306,860     943,500,004.40

5       德清涌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0,162,455     499,500,000.70

        合计                                     1,125,451,264   6,235,000,002.56

       注:2016 年 6 月 3 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
资报告》(中天运【2016】验字第 90049 号),截至 2016 年 6 月 3 日止,上市公
司上述募集资金已实际到位。


       (2)资金来源情况


       上述认购对象中的杭州五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志恒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德清涌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百盛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办理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根据上述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上述认购对象认购美都能源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东的资金来源均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对象之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投
资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不会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任何合伙
人对合伙企业的投资调整成分级投资结构。


    C、结论


    综上,结合上市公司 2016 年度定增募集资金到位的时间(2016 年 6 月)及

闻掌华先生通过上市公司提供违规担保的时间(均发生在 2016 年 10 月、11 月),

闻掌华先生前期定增主要通过借贷资金、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获取认购定增的股

份,后期为偿还上述借贷资金,发生了上市公司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从而导致

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前期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出具的文件、承诺函,保荐机构、会计师、律

师出具的核查报告,前期非公开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2)在前次监管工作函回复中,说明公司表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
项,结合上述 2016 年发生两笔巨额违规担保事实,说明前期披露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因和责任人。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对前次监管工作函进行了回复,内容如下:“公司

已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出联系函,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回复公司以上问题。5

月 26 日,公司收到其回函确认:存在 5 月 20 日所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闻掌华

先生做为上市公司时任控制人,确认上市公司存在为其关联方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被其进行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截至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

未披露的事项。经与上市公司财务部沟通,除已披露的违规担保情况,上市公司

财务部将进一步核查上市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目前仍在自查过程当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详见公告编号:

2020-053 号)


    综上,上市公司自 2016 年发生违规担保事项以来,因违规担保事项未经过
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具有一定的隐秘性,上市公司财务部、证券部一直积极通过各
种方式积极、努力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在前次监管工作函回复
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闻掌华先生表示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因此上市公司前期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责任人为实际控制人闻掌
华先生。


    二、公告披露,债权人提出本次借款除由闻掌华及配偶提供担保外,同时

要求提供无需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公司承诺函(由对方提供文本

且不能修订),但该承诺函文本中有“本函已取得所有必要和合法的批准和授权”

的不实表述。

    请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并披露:(1)债权人是否知悉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如是,其仍要求提供无需经过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公司承诺函的原因,以及对承诺函合法性、合规

性的影响;(2)承诺函中上述不实表述对承诺函合法性、有效性的影响,是否

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

    回复:

    (1)债权人是否知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如是,其仍要求提供无需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公司承诺函的原因,
以及对承诺函合法性、合规性的影响;

    经咨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闻掌华先生,该承诺函的签署过程及背景如下:

    (1)2016 年,因控股股东闻掌华先生参与上市公司定增,便向芜湖渝天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债权人”)提出借款需求,债权人提出本次借款除由

其及配偶提供担保外,同时要求提供无需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公司

承诺函(由对方提供文本且不能修订),但该承诺函文本中有“本函已取得所有

必要和合法的批准和授权”的不实表述。为完成本笔借款,控股股东在未经上市

公司任何批准程序的情形下,签署了该承诺函,承诺函主要内容为:上市公司美

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2)债权人芜湖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应知悉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但为达到签署该承诺函的目

的,便提出了需提供无需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公司承诺函的要求。

经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机构,上市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院审判指

导意见,上述担保属未履行公司任何审议程序的违规担保,应属无效担保,上市

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

公司对上述违规担保进行了披露,仅是基于保障全体股东知情权,并不表示公司

对担保事项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公司将委托律师处理以

上涉诉事宜。综上,上述情形已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且该承诺函合法性、合规

性也有待未来根据法院的审理进行认定。

    (2)承诺函中上述不实表述对承诺函合法性、有效性的影响,是否存在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

    1、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

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
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

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

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

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5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规定)

对外提供担保。以下情形属于《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违规担保:(一)未按照相关

法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对外担保行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

民纪要”)的相关指导意见,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

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 16 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

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

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

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

同法》第 50 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

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院指导意见,该承诺函中的不实表述已对

其合法性、合规性造成了较大的争议及影响。同时,该承诺函是否存在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有待法院根据该案件的具体背景及情形做出认定。上市公

司将积极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请公司具体说明对外担保及印章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并向控股股东核实披露上述违规担保的相关参与人员、担保协议签订过程、未

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和责任人。


    经核查,上市公司已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内部
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内部控制流程,对相关事项的分工与授权、执行与监督、不相
容职责分离要求均有明确规定,相关制度有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担保的批准:一、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
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实施,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
会、股东大会担保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担保的信息披露:一、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
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决议应当公告。二、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
义务,或者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三、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一、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约定事项应当明确。二、担保合同订立时,
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重大担保合同订立时,应当
征询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的意见,并出具意见书。三、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
表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
同。四、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通
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担保合同;跟踪关注被
担保单位的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
监测,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五、公司所
担保债务到期后,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二)上市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具体要求


    (1)为加强上市公司印章管理,防范风险,公司印章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2)上市公司公章由公司办公室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保管,并与印
章保管责任人签订《印章保管责任书》;(3)各下属公司印章由责任人保管,各
公司责任人为公司总经理或负责人,并与责任人签订《印章保管责任书》,签订
完毕后报上市公司办公室备案;(4)上市公司印章未经董事长批准,印章保管责
任人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印章原则上不得外借,内部员工确因工作情
况特殊需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使用,应填写《印章外借审批单》,送呈总裁批准,
或由公司办公室人员至现场鉴印;(5)各下属公司印章的刻制须经控股公司相关
领导批准。(6)用印程序:①印章使用时,用印人必须认真填写《印章审批表》;
②用印人按规定程序将《印章审批表》提请部门经理审批,分管领导审核(分管
领导认为有必要时报总裁或董事长审批)。印章保管人方可用印。凡属内部一般
证照复印件、规章等资料,可由印章保管人酌情直接盖章;③各下属公司必须严
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的用印审批程序,对于不合制度规定的审批或越权审批
用印程序,印章保管人有权且必须保证印章的法律效力,拒绝办理用章手续,维
护公司利益。


    (三)本次违规担保事项的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发生本次违规担保事项,且未按照上市公司《公司
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签署及披露
程序,主要原因系公司控股股东闻掌华先生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同时,分管上市
公司办公室工作的副总裁翁永堂先生、总裁助理张卫平先生风险责任意识不强,
未能严格遵循公司制度,上述行为导致上市公司 2016 年度部分事项内控失效。


    四、请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面审慎自查并披露,是否存在其他

未披露的违规担保、诉讼及资产冻结等事项,并充分评估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

的影响,及时揭示风险,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出联系函,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回复公司以上
问题。7 月 6 日,公司收到其回函确认:存在上述所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闻掌
华先生做为上市公司时任控制人,确认上市公司存在为其关联方债务违规提供担
保,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被其进行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截至目前不存在其他应
披露未披露的事项。


    鉴于目前发生的情况,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度重视上述事项,目前已
安排上市公司财务部、法务部,除已披露的违规担保情况,将通过各种方式进一
步核查上市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资金占用情况。截至目前仍
在自查过程当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根据公告,因控股股东闻掌华均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芜湖渝天起诉

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

勤勉尽责,高度重视存在的违规担保问题,针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制定具体整

改措施和期限,并尽快完成整改。


    公司对本次事件高度重视,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拟通过以下措施消除该事项的
影响:


    1、对于公司在核查中发现的内控问题,公司一定严格整顿,完善内部控制,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同时,督促责任人制定计划,尽快消除担保状态,维护
全体股东权益。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公司管控力度,防范经营风险。公
司将认真整改,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并以此为契机,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担保审批制
度,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管控,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
效的内部控制。


    2、强化公司印章管理与使用,严肃重申《印章管理制度》,切实规范用章行
为,坚决落实“专人保管、先审后用、用后登记”的用章规范。后续公司将通过
内、外部的审计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印章管理的落实情况。


    3、严格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员工,更加积极地组织公司领导和员工
参加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有关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加强和贵部
的联系,及时汇报公司存在问题与疑虑,接受贵部的指导监督。


    4、上市公司将积极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保护中小股

东利益,上市公司已于第一时间聘请相应的律师处理上述违规担保诉讼事项,尽

最大努力免除上市公司责任。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