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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雅戈尔: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1-29  

						股票简称:雅戈尔               股票代码:600177        编号:临 2014-044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当日 14:00 在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当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82,172,62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5.1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6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691,155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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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如成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序                                    同意比                     反对比                弃权比    是否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号                                      例                         例                    例      通过
     关于吸收合并全资

     子公司雅戈尔服装
1                       781,057,981   99.8575%       1,077,545   0.1378%      37,100   0.0047%    是
     控股有限公司的议

     案

              注:该议案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陈农律师、刘燕妮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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