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4-15
股票简称:雅戈尔 股票代码:600177 编号:临 2016-022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雅戈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39 号)核准,公司本
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1,564,98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5.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88.88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人民币
49,999,999.88 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576,848.0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948,423,140.9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全部到账,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2601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2016 年 4 月 14 日,公司(甲方)及保荐机构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石碶支行(乙方)、中国银行
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乙方)分别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的内容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截至 2016 年 4 月 14 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1
单位:元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募集资金余额注
1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石碶支行 39-416001040011427 3,000,000,000.00
2 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 393570711299 850,00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营
3 3901020029000121132 1,099,999,989.00
业部
合计 4,949,999,989.00
注:募集资金余额已扣除承销费、保荐费 49,999,999.88 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 O2O 营销平台项目/苏州紫玉花园项目/明洲水乡邻里二期项目雅戈尔
珲春服装生产基地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松祥、骆中兴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2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
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丙方督导期期限以甲方公告为准)。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