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05-20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前言
为进一步明确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
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
回报、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
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
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
第四条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
2、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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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
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
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
第四条 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及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拟定,经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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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公司当年盈利满足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
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确有必要对公司既
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制定三年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的效力及修订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调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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