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包季鸣)2019-04-30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在报告期内严格依照《公司法》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勤勉、独立地履
行职责,现将2018年度履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包季鸣:男,1952 年出生,管理科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教
授。曾任上海助剂厂技校校长,复旦发展研究院秘书长,上海市教委
副处长,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副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
海外事业部总经理、企业管理部总经理、集团助理总裁、集团副总裁
兼海外公司总裁、集团执行董事兼海外公司董事长,上海市管理科学
学会副理事长;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教授,EMBA 学术
主任,万向钱潮股份有限公司、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第四届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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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
3、本人未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未在与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
综上所述,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2018 年,公司共召开了 10 次董事会会议(其中 3 次现场会议、
7 次通讯会议)、1 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4 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会议,我按时出席了会议,并预先审核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在对重
大事项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发表了事先认可或独立意见。
2018 年,我未对公司董事会议案或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8 年,我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现场考察和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18 年,我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和财务状况,并与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保持定期沟通,保证了
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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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均能够按照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并送达会议资料,为我作出独立判断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年报编制履职情况
在 2018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我的主要履职情况如下:
1、在审计过程中,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工作速度,提高
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审计任务;
2、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
意见;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状
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投融资情况、规范运作情况等;
3、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
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未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
据不足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以下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1)关于确
认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预计 2018 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理财业务额度的议
案;(3)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项目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4)关于增资新疆雅戈尔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5)关于新增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6)
关于拟参与宁波银行非公开发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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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的基础上,我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其均符合公司实际,有利于
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我根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认真核实,认
为:2018年,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仅为房地产项目融资提供
了单笔担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我重点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销户过程
完全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违规的情形;并同意公司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闲臵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以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18 年,公司聘任了常务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我作为薪酬与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会议审查了候选人简历,认为其具备相关
的专业知识和决策能力,并且提名和聘任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
要求;同时,也对公司 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制订和
发放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薪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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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与年报披露情况一致。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 2017 年度业绩预减公告和业绩快报,并
基于以下原因:(1)在审计进程中对浙商财险计提了减值准备;(2)
将已计提的中信股份减值准备由非经常性损益调整至经常性损益,修
正了原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报告期内,公司变更对中信股份的会计核算方法,并由此确认大
额营业外收入,同时发布了 2018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增公告;此后公
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多次讨论沟通,董事会经审慎核实,决定根据会计
师的书面意见,取消对中信股份的会计核算方法变更,同时发布了
2018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作为独立董事我将进一步督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加强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保障业绩预测的准确性。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我对公司续聘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关注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
执业资格,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作为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
划》,明确了未来三年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比例和决策程序。我
对此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此规划有利于保护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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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执行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含
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共派发现金红利 1,432,578,941.20 元。我对
此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
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各项承诺,未发生
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 4 次,临时公告 83 次。我认为,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我认真审阅了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认为公司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行总体良好;公司编制的《2018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十一)会计处理事项
报告期内,我重点关注了以下会计处理事项:(1)2017 年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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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季度、2018 年半年度计提中信股份资产减值准备;(2)变更中
信股份会计核算方法,并根据会计师书面意见取消本次变更;(3)转
回存货跌价准备;(4)核销应收款项,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事
项均是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师书面
意见作出,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十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我对公司三次修订《公司章程》进行了事前审议,认为其具有合
理性、合规性,符合公司实际,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且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据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
会。2018 年,本人作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
任委员,严格按照议事规则,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
行各项职责。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恪尽职守,依法履职,切
实维护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9 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为先、勤勉敬业的原则,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优化,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出应有的贡献。
独立董事:包季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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