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9-04-30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切实保障中
小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
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
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所称
监事仅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
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制。
股东大会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本次选举实行
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
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和当选规则作出明
确的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的选举应当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非独立董事
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职工监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对候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进行投票时,
应以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为限进行投票,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
过其对该议案组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
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
对该议案组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如股东对议案组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组的
最大表决权数,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表决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拥有的
表决权总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该股东所投的该议案组下
全部投票均为无效。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
及结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
顺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
第八条 因两名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的,应另行召开股东大会为票数相
同者选举。
第九条 当选董事、监事人数少于拟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分别
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
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二)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
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