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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地产: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 2018-061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债券代码:135577、150385、143195、143226
     债券简称:16 格地 01、18 格地 01、18 格地 02、18 格地 03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
公司《章程》有关股份购回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为维护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可以购回公
司的股票。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 股权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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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3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司经营事宜;                             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

    (九)批准董事会权限之内的关联交易   份的事项;

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司经营事宜;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十)批准董事会权限之内的关联交易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事项;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置;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该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