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6
格力地产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Light Law Firm
关于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格力地产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关于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接受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赵瑜律师、陈育娟律师(以下简称“莱特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议案表决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莱特律师依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审查了以下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
3.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格力地产关
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格力地产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同时,莱特律师还查阅了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相关法律
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莱特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莱特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格
力地产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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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网上投票的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
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18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9:15-15:00。
3.会议地点
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 213 号。
经莱特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符
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会议通知,出席对象为 2018 年 11 月 1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2,060,119,842 股,根据现场会议统计结果以及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879,205,0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677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875,339,7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2.489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9 人,代表股份
3,865,3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7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莱特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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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
票、验票和计票,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 意 票 876,686,260 股 , 占 参 加 本 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7135%;反对票 2,518,82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5%;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
同 意 票 876,686,260 股 , 占 参 加 本 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7135%;反对票 2,518,82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5%;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
同 意 票 879,190,088 股 , 占 参 加 本 次 股 东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82%;反对票 15,0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莱特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五、关于议案的合法性
经莱特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议案,无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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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莱特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提出临时提案。
七、结论
综上所述,莱特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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