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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力地产: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2  

						格力地产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
           BeiJing JunZeJun (ZhuHai) Law Offices




             关于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一月
格力地产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条
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珠海)律师事务所接受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邱小飞律
师、陈晓菲律师(以下简称“珠海君泽君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珠海君泽君律师依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审查了以
下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
     3.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在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格
力地产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格力地产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同时,珠海君泽君律师还查阅了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
阅、验证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珠海君泽君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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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珠海君泽君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
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题述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刊登了《格力地产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时间、网上投票的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
9:15-15:00。
     3.会议地点
     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 213 号。
     经珠海君泽君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实
际召开日期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
法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通知》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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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会议通知,出席对象为 2019 年 1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2,060,121,858 股,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
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计共 11 人,代表股份 876,875,40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2.56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873,627,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2.4066%;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9 人,代表股份 3,248,1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7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珠海君泽君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含属下控股公司)申请新增贷款及授信
额度的议案;
     5.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对属下控股公司担保的议案;
     6.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含属下控股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
度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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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议案采用非累
积投票方式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
票、验票和计票并公布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 876,272,80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12%;反对票 602,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 876,272,80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12%;反对票 602,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 876,272,80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12%;反对票 602,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含属下控股公司)申请新增贷款及授信
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 876,272,80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12%;反对票 602,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88%;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对属下控股公司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 873,697,08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375%;反对票 3,178,32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5%;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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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含属下控股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
度的议案。
    同意票 28,933,02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9597%;反对票 602,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40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珠海君泽君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
效。

     五、关于议案的合法性
     经珠海君泽君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议案无违反《公
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

     六、关于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珠海君泽君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对原议案进行修
改,亦未提出临时提案。

     七、结论
     综上所述,珠海君泽君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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