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监事会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2019-04-30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认真审
核,我们就公司拟实施的《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
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
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因监事鲁涛先生、滕翀女士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
的 50%,关于本议案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议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
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4、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完
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员工的
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
才和业务骨干。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
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因监事鲁涛先生、滕翀女士回避表决,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
的 50%,关于本议案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议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
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4、公司实施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完
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员工的
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
才和业务骨干。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 :鲁涛、高凌云、滕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