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 2019-051
可转债代码:110030 可转债简称:格力转债
转股代码:190030 转股简称:格力转股
债券代码:135577、150385、143195、143226、151272
债券简称:16 格地 01、18 格地 01、18 格地 02、18 格地 03、19 格地 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
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T-1):2019 年 5 月 7 日
债券付息日(T):2019 年 5 月 8 日
由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发行完
成的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本公司将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 2018 年 5 月 8 日至
2019 年 5 月 7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
2. 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8 格地 01,代码:150385。
3. 发行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10.20 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第二年末和第四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8]342 号。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7.50%,在前 2 年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8 日至 2023 年 5 月 7 日;
若投资者在第 2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8 日至
2020 年 5 月 7 日;若投资者在第 4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 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2019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5 月 8 日
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在第 2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
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5 月 8 日。若投资者在第 4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 2019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5 月 8 日。如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 年 5 月 8 日。若投资者在第 2 年末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5 月 8 日。若投资者在第 4 年末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5 月 8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 5 月 8 日至 2019 年 5 月 7 日,逾期部分不另
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7.50%。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7 日。截至上
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
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2019 年 5 月 8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
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318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鲁君四
联系人:林楚栋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石花西路 213 号
联系电话:0756-8309200
传真:0756-8309666
邮编:519000
2、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联系人:朱鹏、陈晨、杜世辉、葛程辉
联系电话:010-59013986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