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4-30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作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
的核查。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
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
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
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担
阶段性担保额为人民币15.43亿元。根据行业惯例此项担保是必须的,
公司控股子公司历年没有发生由于担保连带责任而发生重大损失的
情形,因此该项担保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截至2020年末,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339,739.68万元,其中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339,739.68万元,
担保总额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58.91%。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公司已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作了专项说明。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在重大
方面不存在违反上述证监会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形。
独立董事:袁彬、方军雄、赵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