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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兖州煤业: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9-02-01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9 年 2 月 12 日上午 8:30
会议地点: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 298 号公司总部
召 集 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席: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希勇
会议议程:
一、会议说明
二、宣读议案
    1.关于讨论审议修改《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
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讨论审议《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讨论审议《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讨论审议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与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议案、填写投票卡、验票
四、会议主席宣读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五、签署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六、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会议闭幕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


                              1
兖 州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关于讨论审议修改《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境内外上市地监管规则最新要求,结合《公司法》修订
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附属公司实际运营需要,
拟修改《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相关条
款,并相应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有关内容(“本次修改”)。现将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境内外监管规则的最新要求,对《公司章程》及相
关议事规则的有关内容做出了实质性修改;
      二是为与现行法律和监管规则表述保持一致,结合公司实际
和市场惯例,规范《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中个别条款的表
述方式,不涉及对内容的实质性修改;
      三是因本次修改导致《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条款序号
发生变动的,依次顺延。
      本次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具体
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主要修改内容
      1.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经营业务需要,拟在《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中增加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机电工程施工承包”两项内容。
      2.删除公司发起人持股数量与持股比例

                                          2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起人兖矿集
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及比例不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公司无需
在章程中明确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的持股数量及比例,故拟删
除相关内容。
    3.完善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
   《公司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订,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生效。为提高公司在稳定市场、回报投资者等方面
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公司回购股份的
情形并细化了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修订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
出如下修改。
   (1)增加“第五项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及“第六项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两种回购情形;
   (2)将“第三项 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修改为“第三项 将
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明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4)明确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明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更新 H 股股东索取相关持股凭证时需支付的费用标准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
规则》”)针对 H 股股东索取相关持股凭证时,需支付的最低费用


                             3
标准由“二元五角港币”调整为“二元港币”的实际,拟在《公
司章程》中做出相应修改。
    5.细化对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情况的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第十条规定,拟
增加“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的
规定。
    6.规范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要求,董事会应当设
立审计委员会。
    拟将《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可以适时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修改为“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
可以适时设立战略、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
    7.修改每年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最低次数
    根据香港联交所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拟将“董事会每
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修改为“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
议”。
    8.更新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2016 年 9 月 3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根据商务部、山东商务厅依据《决定》精神相继下发的《外
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将“本
章程的修改,应报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修
改为“本章程的修改,应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相关议事规则主要修改内容


                              4
    1.根据《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拟相应修改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内容。
    2.根据相关监管规则要求,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并不必然对
所有议案均有表决权,为提高治理制度的可操作性,拟将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股东大会通知中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按规定登记后,均有资格参加会议并有表决权”
的表述修改为:
     “股东大会通知中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按规定登记后,均有资格参加会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
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含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时,应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选举表决。”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程序,拟删除上述内容中“每个”、
“逐个”的表述。
    4.根据《公司章程》相应修改公司市值总额的计算方式。
    拟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按香港联交所日报表所载
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平均收市价计算”修改为“按相关
类别股份各自的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平均收市价计算”。
    5.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最新规定,拟相
应完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
    6. 根据《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相关规定,拟在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中明确,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5
   7. 根据《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相关规定,拟在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中细化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必须记载的内容。
    8. 根据《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相关规定,拟在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中增加以下条款: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议事规则修改情况详见附件一。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改程序
   (一)《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须遵循下列程序:
   1.经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的三
分之二以上批准;
   2.《公司章程》修改后,报济宁市市级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
记,同时报济宁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报香港联交所备案。
    (二)相关议事规则修改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履行与《公司章程》修改相同
的审批程序。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

                               6
    附件一:《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正
案)》
    (上述附件详情请见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的《兖州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该等
资料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司网站及/
或中国境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




                               7
兖 州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关于讨论审议《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
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实施股权激励,
并制订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激励计划”、“本计划”)。现将激励计划汇
报如下:
      一、激励对象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以下层级人员,总人数 502
人,占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68,030 人)的 0.74%。
                                    层级                   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7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95
      根据相关规定,兖州煤业监事、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
                                           8
偶、子女,不纳入激励计划。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
与本计划。
      二、股票数量
      (一)总量
      根据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则规定,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且不超过同日公司 A 股总股本的 10%;首次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 1%以内。
      综合考虑激励成本、激励效果等因素,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股票期权 4,668.00 万份,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491,201.60
万股)的 0.95%。
      本次股权激励采用一次性授予、分期行权的方式,每期分别
行使期权总授予数量的 33%、33%、34%。
      (二)个量
      根据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内部实际情况,激励对象获授份额
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权益   占授予总   占股本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吴向前    董事、总经理          32         0.69%      0.01%
  2      刘   健     副总经理            26         0.56%      0.01%
  3      赵洪刚      副总经理            26         0.56%      0.01%
  4      赵青春    董事、财务总监         26        0.56%      0.01%
  5      贺   敬     副总经理            26         0.56%      0.01%
  6      宫志杰      副总经理            26         0.56%      0.01%
  7      靳庆彬      董事会秘书          26         0.56%      0.01%
                                  9
      其他人员(495 人)           4,480     95.97%    0.91%
               合   计             4,668      100%     0.95%
    注:
    ①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
四舍五入造成。
    ②部分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于初次行权前(2021 年)离开
工作岗位,故未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三、行权价格
    1.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9.64 元/股。在本计划
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
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每股 8.92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每股 9.58 元;
    (3)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每
股 8.75 元;
    (4)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
盘价,每股 9.64 元。
    四、时间安排
    激励计划有效期: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根据
本计划授出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授予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由股
                             10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控股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报山东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 60 日内授出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且不得在内幕信息
窗口期内授出。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
计划,未授出的股票期权失效。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
48 个月。
    五、激励计划实施条件
    (一)授予及行权的前提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1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
 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二)授予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7 年度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13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17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17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水平。
        (三)行权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9 年—2021 年,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9 年度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3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一个行权期
                2.2019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20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12
                1.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 年度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4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个行权期
                2.2020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25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1.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 年度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5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个行权期
                2.2021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30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注:
        ①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果,选取同行业“采矿业-煤炭开采
 和洗选业”分类下的全部 A 股上市公司。同行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
 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兖州煤业董事会
 将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②“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③每股收益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所
 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将做相应调整,每股收益目标值随公司股本总数
 调整做相应调整。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行
 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所
 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
        2.个人层面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
 果,考核评价参考如下: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表:

                                 13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达标(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注销
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激励计划资金来源和股份来源
    激励对象购股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个人出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七、公司需承担的主要费用
    股权激励中公司所需负担的股份支付费用为股票期权的价值。
采用国际通行的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公司股票期权的价值,
可得出每份股票期权价值为 1.90 元/份。
    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 4,668 万份股票期权,该部分股票期权
的总价值为 8,869.20 万元,于等待期内根据预计可行权的期权数
量,分期计入成本费用。
    八、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
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
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
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14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已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
的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
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
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
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15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未包括公司的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16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
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
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聘请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下:
    1.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
规的规定。
    2.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

                            17
可行的。
    3.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4.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及
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的确定
方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6.兖州煤业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7.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兖州煤业在本激励计划中的会计处理部分已对计量、提取
和核算的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做出相应说明。且该计量、提取和核
算的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有关监管
部门的要求,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9.从长远看,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10.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绩效考
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2019 年 1 月 26 日,公司收到《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兖州煤
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兖
矿集团便函〔2019〕10 号),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本激励
计划。



                             18
    根据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非关联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请
批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附件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
    附件三:《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摘要》
    (上述附件详情请见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的《兖州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该
等资料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




                             19
兖 州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三



关于讨论审议《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8 年 A 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
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
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制定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情请
见附件四)。该办法包括五章,共十条。主要内容有总则、考核组
织管理机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附则。


      根据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非关联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请
批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四:《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

                                          20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述附件详情请见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的《兖州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该等资料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
站。)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




                             21
兖 州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四



        关于讨论审议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确保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公司”)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现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激励计划的
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
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
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
《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

                                          22
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办理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
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
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激励计划的
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
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
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
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有权在权益授予前,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
将股票期权激励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生修订的,授权董事会
依据修订对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
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
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
执行、修改、完成、终止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


                             23
协议、合同及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
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授权事项的期限与激励计
划的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
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
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根据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非关联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请
批准给予公司董事会上述授权。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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