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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兖州煤业:2019年度第一次A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9-02-01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19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9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9 年度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时间:
             2019 年 2 月 12 日上午 9 点 30 分
             2019 年度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时间:
             2019 年 2 月 12 日上午 10 点 00 分
会议地点: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 298 号公司总部
召 集 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席: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希勇
会议议程:


     2019 年度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一、会议说明
     二、宣读议案
     1. 关于讨论审议《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讨论审议《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讨论审议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与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议案、填写投票卡、验票
     四、会议主席宣读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五、签署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1
     六、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会议闭幕


    2019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一、会议说明
    二、宣读议案
     1. 关于讨论审议《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讨论审议《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讨论审议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与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议案、填写投票卡、验票
    四、会议主席宣读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五、签署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六、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会议闭幕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




                             2
兖   州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9 年度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关于讨论审议《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
实施股权激励,并制订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激励计划”、“本计划”)。
现将激励计划汇报如下:
      一、激励对象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以下层级人员,总人数 502
人,占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68,030 人)的 0.74%。
                                        层级                 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7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95
      根据相关规定,兖州煤业监事、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
                                                  3
配偶、子女,不纳入激励计划。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
参与本计划。
      二、股票数量
      (一)总量
      根据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则规定,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且不超过同日公司 A 股总股本的 10%;
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的 1%以内。
      综合考虑激励成本、激励效果等因素,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股票期权 4,668.00 万份,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491,201.60
万股)的 0.95%。
      本次股权激励采用一次性授予、分期行权的方式,每期分别
行使期权总授予数量的 33%、33%、34%。
      (二)个量
      根据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内部实际情况,激励对象获授份额
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权益   占授予总   占股本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吴向前    董事、总经理          32         0.69%      0.01%
  2      刘   健     副总经理            26         0.56%      0.01%
  3      赵洪刚      副总经理            26         0.56%      0.01%
  4      赵青春    董事、财务总监         26        0.56%      0.01%
  5      贺   敬     副总经理            26         0.56%      0.01%
  6      宫志杰      副总经理            26         0.56%      0.01%
  7      靳庆彬      董事会秘书          26         0.56%      0.01%
                                  4
      其他人员(495 人)             4,480   95.97%     0.91%
            合   计                  4,668    100%      0.95%
    注:
    ①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
四舍五入造成。
    ②部分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于初次行权前(2021 年)离
开工作岗位,故未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三、行权价格
    1.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9.64 元/股。在本计划
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
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每股 8.92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每股 9.58 元;
    (3)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每股 8.75 元;
    (4)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
盘价,每股 9.64 元。
    四、时间安排
    激励计划有效期: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根据
本计划授出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授予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由股
                             5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控股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报山东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 60 日内授出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且不得在内幕信
息窗口期内授出。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
施本计划,未授出的股票期权失效。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
48 个月。
    五、激励计划实施条件
    (一)授予及行权的前提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二)授予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7 年度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13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17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17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水平。
      (三)行权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9 年—2021 年,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9 年度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3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一个行权期
               2.2019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20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7
                 1.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 年度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4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个行权期
                 2.2020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25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1.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 年度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5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个行权期
                 2.2021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30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注:
         ①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果,选取同行业“采矿业-煤炭开
  采和洗选业”分类下的全部 A 股上市公司。同行业样本若出现业务
  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兖州煤业董
  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②“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③每股收益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
  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将做相应调整,每股收益目标值随公司股本总
  数调整做相应调整。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行
  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所
  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
         2.个人层面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评
  结果,考核评价参考如下: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表:

                                   8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达标(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注销
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激励计划资金来源和股份来源
    激励对象购股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个人出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七、公司需承担的主要费用
    股权激励中公司所需负担的股份支付费用为股票期权的价
值。采用国际通行的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公司股票期权的价
值,可得出每份股票期权价值为 1.90 元/份。
    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 4,668 万份股票期权,该部分股票期权
的总价值为 8,869.20 万元,于等待期内根据预计可行权的期权
数量,分期计入成本费用。
    八、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
期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
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
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9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已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
的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
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
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
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10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未包括公司的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11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
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聘请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下:
    1.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
规的规定。
    2.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

                            12
是可行的。
    3.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4.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
及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的确
定方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兖州煤业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7.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兖州煤业在本激励计划中的会计处理部分已对计量、提取
和核算的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做出相应说明。且该计量、提取和核
算的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有关监
管部门的要求,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9.从长远看,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10.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绩效考
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2019 年 1 月 26 日,公司收到《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兖州
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
(兖矿集团便函〔2019〕10 号),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本激励计划。



                             13
    根据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A 股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非关联 A 股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
请批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


    附件一:《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
    附件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摘要》
    (上述附件详情请见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的《兖州煤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该等资料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
站。)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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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兖   州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9 年度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关于讨论审议《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8 年 A 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
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制定了《兖州煤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情
请见附件三)。该办法包括五章,共十条。主要内容有总则、考
核组织管理机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附则。


      根据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A 股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非关联 A 股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
请批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三:《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

                                               15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述附件详情请见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的《兖州煤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该等资料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
公司网站。)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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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兖   州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9 年度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三



          关于讨论审议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确保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 公司”)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
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现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激励计划的
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
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
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
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


                                              17
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办理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
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
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激励计划
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
定。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法
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
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有权在权益授予前,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
将股票期权激励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生修订的,授权董
事会依据修订对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
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
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
执行、修改、完成、终止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


                           18
协议、合同及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
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授权事项的期限与激励计
划的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
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
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根据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A 股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非关联 A 股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
请批准给予公司董事会上述授权。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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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兖   州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9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关于讨论审议《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
实施股权激励,并制订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激励计划”、“本计划”)。
现将激励计划汇报如下:
      一、激励对象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以下层级人员,总人数 502
人,占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68,030 人)的 0.74%。
                                        层级                 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7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95
      根据相关规定,兖州煤业监事、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
                                               20
配偶、子女,不纳入激励计划。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
参与本计划。
      二、股票数量
      (一)总量
      根据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则规定,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且不超过同日公司 A 股总股本的 10%;
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的 1%以内。
      综合考虑激励成本、激励效果等因素,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股票期权 4,668.00 万份,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491,201.60
万股)的 0.95%。
      本次股权激励采用一次性授予、分期行权的方式,每期分别
行使期权总授予数量的 33%、33%、34%。
      (二)个量
      根据相关规则,结合公司内部实际情况,激励对象获授份额
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权益   占授予总   占股本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吴向前    董事、总经理           32         0.69%      0.01%
  2      刘   健     副总经理             26         0.56%      0.01%
  3      赵洪刚      副总经理             26         0.56%      0.01%
  4      赵青春    董事、财务总监          26        0.56%      0.01%
  5      贺   敬     副总经理             26         0.56%      0.01%
  6      宫志杰      副总经理             26         0.56%      0.01%
  7      靳庆彬      董事会秘书           26         0.56%      0.01%
                                  21
      其他人员(495 人)             4,480   95.97%     0.91%
            合   计                  4,668    100%      0.95%
    注:
    ①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
四舍五入造成。
    ②部分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于初次行权前(2021 年)离
开工作岗位,故未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三、行权价格
    1.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9.64 元/股。在本计划
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
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每股 8.92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每股 9.58 元;
    (3)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每股 8.75 元;
    (4)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
盘价,每股 9.64 元。
    四、时间安排
    激励计划有效期: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根据
本计划授出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授予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由股
                             22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控股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报山东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 60 日内授出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且不得在内幕信
息窗口期内授出。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
施本计划,未授出的股票期权失效。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
48 个月。
    五、激励计划实施条件
    (一)授予及行权的前提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3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二)授予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7 年度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 13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17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17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水平。
      (三)行权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19 年—2021 年,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9 年度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3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一个行权期
               2.2019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20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24
                 1.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0 年度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4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个行权期
                 2.2020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25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1.以 2015 年—2017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 年度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 15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个行权期
                 2.2021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30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注:
         ①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果,选取同行业“采矿业-煤炭开
  采和洗选业”分类下的全部 A 股上市公司。同行业样本若出现业务
  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兖州煤业董
  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②“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③每股收益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
  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将做相应调整,每股收益目标值随公司股本总
  数调整做相应调整。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行
  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所
  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
         2.个人层面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评
  结果,考核评价参考如下: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表:

                                  25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达标(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注销
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激励计划资金来源和股份来源
    激励对象购股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个人出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七、公司需承担的主要费用
    股权激励中公司所需负担的股份支付费用为股票期权的价
值。采用国际通行的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公司股票期权的价
值,可得出每份股票期权价值为 1.90 元/份。
    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 4,668 万份股票期权,该部分股票期权
的总价值为 8,869.20 万元,于等待期内根据预计可行权的期权
数量,分期计入成本费用。
    八、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
期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
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
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6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已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
的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
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
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
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27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未包括公司的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28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
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聘请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下:
    1.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
规的规定。
    2.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

                            29
是可行的。
    3.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4.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
及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的确
定方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兖州煤业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7.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兖州煤业在本激励计划中的会计处理部分已对计量、提取
和核算的股权激励成本费用做出相应说明。且该计量、提取和核
算的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有关监
管部门的要求,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9.从长远看,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10.兖州煤业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绩效考
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2019 年 1 月 26 日,公司收到《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兖州
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
(兖矿集团便函〔2019〕10 号),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本激励计划。



                             30
    根据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H 股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非关联 H 股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
请批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


    附件一:《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
    附件二:《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摘要》
    (上述附件详情请见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的《兖州煤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该等资料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
站。)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




                            31
兖   州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9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关于讨论审议《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8 年 A 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
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制定了《兖州煤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情
请见附件三)。该办法包括五章,共十条。主要内容有总则、考
核组织管理机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附则。


      根据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H 股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非关联 H 股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
请批准《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三:《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

                                               32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述附件详情请见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的《兖州煤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该等资料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
公司网站。)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




                            33
兖   州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9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三



          关于讨论审议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确保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兖州煤业”、 公司”)2018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
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现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激励计划的
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
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
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
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


                                              34
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办理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
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
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激励计划
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
定。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法
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
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有权在权益授予前,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
将股票期权激励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生修订的,授权董
事会依据修订对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
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
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
执行、修改、完成、终止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


                           35
协议、合同及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
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授权事项的期限与激励计
划的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
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
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根据境内外上市监管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H 股股东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非关联 H 股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
请批准给予公司董事会上述授权。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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