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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兖州煤业:公开发行2018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付息公告2019-03-16  

						   证券代码:600188      证券简称:兖州煤业     公告编号:临 2019-019
   债券代码:143959      债券简称:18 兖煤 Y1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25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3 月 26 日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发行的兖州煤业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
将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至 2019 年 3 月
25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
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
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8 兖煤 Y1(代码:143959)
     3.发行主体: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50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在每个约定的周期末附发行人续期选择
权,于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延长 1 个周期,并在不行使续期选择
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6.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
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
长 3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
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20 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
期选择行使公告。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首个周期票面利率固定为 6%。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
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 300 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
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
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
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 250 个工作日中
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
线中,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
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
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18 兖煤 Y1”的票面利率调整为 6%,每 1
手“18 兖煤 Y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 元(含
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为人民币 6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
每 10 张派发本息为人民币 48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债券债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25 日。
    2.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日:2019 年 3 月 26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3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
兖煤 Y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
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兖州煤业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 2018 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其摘
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8 兖煤 Y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
税发[2009]3 号)、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
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 298 号
       联系人: 王巍
       联系电话:0537-5933958
       传真:0537-5937036
       邮政编码:273500
       (二)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
-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徐恩润
       联系电话:010-56800318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
点,或登录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