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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能源: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A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2-01-20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2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2 年度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时间:
             2022 年 1 月 27 日上午 10 点 00 分
             2022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时间:
             2022 年 1 月 27 日上午 10 点 30 分
会议地点: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 949 号公司总部
召 集 人: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席:李伟
会议议程:
     2022 年度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一、会议说明
     二、宣读议案
     1.   关于审议批准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审议批准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与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议案、填写投票卡、验票
     四、会议主席宣读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五、签署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六、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
 七、会议闭幕




2022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一、会议说明
二、宣读议案
1.   关于审议批准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审议批准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与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议案、填写投票卡、验票
四、会议主席宣读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五、签署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六、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会议闭幕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




                          2
兖 矿 能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2 年度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关于审议批准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兖矿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兖矿能源”“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积极性,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提升公司
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实施 2021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现将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激励方案概要
      本激励计划拟采用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允市场价格的 50%,
向激励对象授予 6,298 万股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 48.74 亿股的
1.29%。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批后,激励对象一次性缴纳购股价
款,并登记授予股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 60 个月,限制性股
票设置 24 个月限售期,限售期结束并达成业绩考核目标后可解
禁股票总数的 33%,其后每隔 12 个月可解禁 33%和 34%。
      未达成业绩考核目标的,由公司回购注销该业绩期间的限制
性股票。
      二、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268 人,具体包括:
      (一)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骨干人员;
                                               3
    核心骨干人员包括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能人员和核心业务
人员,具体选择标准如下:
    a. 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技术专家、专业技术(学科)带头
人。
    b. 核心技能人员:有创新工作室、劳模工作室等各类工作
室或者有大国工匠、山能工匠以上荣誉,山东省级及以上荣誉称
号的优秀生产技能人才。
    c. 核心业务人员:本单位部分副科级及以上,在公司工作
满三年,2019、2020 年管理技术人员年度考评结果为称职及以
上、至少一年为优秀的在岗人员。其中井下区队长、生产一线车
间主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劳动模范(集团、地市级)等优先
考虑。
    a、b 二类骨干人员直接纳入激励范围;c 类人员按程序研究
后,确定纳入激励范围。
    三、股票数量
    按照境内外上市地监管规定,并综合考虑激励成本、激励效
果等因素,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29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占公司股本总额 48.74 亿股的 1.29%。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授予量时,公司严格遵守激励对象“个
人获授的股权激励预期价值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
励预期价值,下同)40%”的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及市场实践,
按照激励对象所在岗位 2020 年度薪酬水平计算出未来 3 年薪酬
总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人员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肖耀猛   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         20          0.32%    0.004%


                                    4
            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王若林                                        16           0.25%      0.003%
                  职工董事
 宫志杰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张延伟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赵青春         董事、财务总监                 16           0.25%      0.003%
 张传昌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田兆华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刘    强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李伟清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黄霄龙        董事、董事会秘书                16           0.25%      0.00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10 人)                164          2.60%       0.03%
      其他人员合计(1,258 人)                6,134         97.40%      1.26%
                 合计                         6,298        100.00%      1.29%

       四、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标准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
交易均价;
       标准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激励计划的公平市场价格为 23.44 元,最低授予价格为
11.72 元,具体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股
              标准一                        标准二
            前 1 个交易     前 20 个交易 前 60 个交易 前 120 个交易     最低授予
            日的公司股      日的公司股 日的公司股     日的公司股          价格
            票交易均价      票交易均价 票交易均价     票交易均价

 A股           23.44              23.29       27.03         22.55         11.72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得
为激励对象提供借贷、担保等财务资助。

                                          5
     五、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60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3%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3%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4%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任期届满或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层面授予条件
     1、2020 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65 亿元,且较于 2019 年增长
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0 年公司每股收益不低于 1.3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每股收益指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


                                      6
     (二)解除限售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年的 3 个会计
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
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且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2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95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1、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3%,且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3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2.05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1、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且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4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2.15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每股收益指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
考核评价参考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达标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个人当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度计


                                         7
划解除限售额度。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公司需承担的主要费用
     公司所需负担的主要费用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即授予
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按近期股价测算,每份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约为 12.00 元。本次拟授予 6,298 万股限制
性股票,公允价值总额约为 7.56 亿元。2022 年-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股票数量       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份)     (万元)

   6,298
               75,576.00    27,207.36       27,207.36   14,737.32   6,423.96

     八、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限售
期、解除限售、回购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8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公司已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并建立
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七)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中长期激励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
划。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9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限售期、解除限售、回购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10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
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中长期激励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聘请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发表独
立财务顾问意见如下:
    (一)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及法规的规
定。
    (二)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
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
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

                              11
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在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
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七)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兖矿能源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
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计划所产生
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
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从长远看,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
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
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收到《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批复》(山能集团函〔2022〕5 号),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实施本激励计划。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公
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附件一: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
                             12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




   13
兖 矿 能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2 年度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关于审议批准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1 年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规定,
公司制定了《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
      《考核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考核组织管理机构、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附则等五个章节,共十条(详情请见附
件《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兖
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二:《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
                                               14
兖 矿 能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2 年度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三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确保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1 年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规定,
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激励计划的以下
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
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等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激励对象放弃认
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要的全部事宜,包括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
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需要的全部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中国证券

                                               15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办理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
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激励计划
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
定。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相关
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和/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
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在权益授予前,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
限制性股票激励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外)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生修订的,授权董
事会依据修订情况对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
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
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
修改、完成、终止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协议、
合同及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
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的期限与激励计划的


                             16
有效期一致。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给
予公司董事会上述授权。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




                            17
兖 矿 能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2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一




关于审议批准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兖矿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兖矿能源”“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积极性,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提升公司
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实施 2021 年 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现将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激励方案概要
      本激励计划拟采用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允市场价格的 50%,
向激励对象授予 6,298 万股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 48.74 亿股的
1.29%。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批后,激励对象一次性缴纳购股价
款,并登记授予股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 60 个月,限制性股
票设置 24 个月限售期,限售期结束并达成业绩考核目标后可解
禁股票总数的 33%,其后每隔 12 个月可解禁 33%和 34%。
      未达成业绩考核目标的,由公司回购注销该业绩期间的限制
性股票。
      二、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268 人,具体包括:
      (一)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
      (三)核心骨干人员;
                                               18
    核心骨干人员包括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能人员和核心业务
人员,具体选择标准如下:
    a. 核心技术人员:公司技术专家、专业技术(学科)带头
人。
    b. 核心技能人员:有创新工作室、劳模工作室等各类工作
室或者有大国工匠、山能工匠以上荣誉,山东省级及以上荣誉称
号的优秀生产技能人才。
    c. 核心业务人员:本单位部分副科级及以上,在公司工作
满三年,2019、2020 年管理技术人员年度考评结果为称职及以
上、至少一年为优秀的在岗人员。其中井下区队长、生产一线车
间主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劳动模范(集团、地市级)等优先
考虑。
    a、b 二类骨干人员直接纳入激励范围;c 类人员按程序研究
后,确定纳入激励范围。
    三、股票数量
    按照境内外上市地监管规定,并综合考虑激励成本、激励效
果等因素,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298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占公司股本总额 48.74 亿股的 1.29%。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授予量时,公司严格遵守激励对象“个
人获授的股权激励预期价值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
励预期价值,下同)40%”的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及市场实践,
按照激励对象所在岗位 2020 年度薪酬水平计算出未来 3 年薪酬
总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人员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肖耀猛   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         20          0.32%    0.004%


                                   19
            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王若林                                         16           0.25%      0.003%
                  职工董事
 宫志杰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张延伟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赵青春         董事、财务总监                  16           0.25%      0.003%
 张传昌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田兆华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刘    强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李伟清                副总经理                 16           0.25%      0.003%
 黄霄龙        董事、董事会秘书                 16           0.25%      0.00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10 人)                 164          2.60%       0.03%
      其他人员合计(1,258 人)                 6,134         97.40%      1.26%
                 合计                          6,298        100.00%      1.29%

       四、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50%,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价格的孰高值确定:
       标准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
交易均价;
       标准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激励计划的公平市场价格为 23.44 元,最低授予价格为
11.72 元,具体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股
              标准一                        标准二
            前 1 个交易     前 20 个交易 前 60 个交易 前 120 个交易      最低授予
            日的公司股      日的公司股 日的公司股     日的公司股           价格
            票交易均价      票交易均价 票交易均价     票交易均价

 A股           23.44              23.29        27.03         22.55         11.72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得
为激励对象提供借贷、担保等财务资助。

                                          20
     五、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60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3%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3%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4%
                        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任期届满或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层面授予条件
     1、2020 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65 亿元,且较于 2019 年增长
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0 年公司每股收益不低于 1.3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每股收益指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


                                      21
     (二)解除限售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年的 3 个会计
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
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且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2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95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1、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3%,且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3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2.05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1、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且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4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2.15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每股收益指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
考核评价参考如下: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达标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个人当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度计


                                         22
划解除限售额度。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公司需承担的主要费用
     公司所需负担的主要费用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即授予
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按近期股价测算,每份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约为 12.00 元。本次拟授予 6,298 万股限制
性股票,公允价值总额约为 7.56 亿元。2022 年-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股票数量       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份)     (万元)

   6,298
               75,576.00    27,207.36        27,207.36   14,737.32   6,423.96

     八、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限售
期、解除限售、回购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23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公司已制订相应的激励对象业绩考核办法,并建立
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七)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中长期激励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
划。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24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限售期、解除限售、回购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25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
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中长期激励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监管规定,公司聘请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发表独
立财务顾问意见如下:
    (一)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及法规的规
定。
    (二)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
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
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

                              26
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
    (六)在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
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七)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兖矿能源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
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激励计划所产生
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
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从长远看,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
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兖矿能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
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收到《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批复》(山能集团函〔2022〕5 号),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实施本激励计划。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公
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附件一: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
                             27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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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兖 矿 能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2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二




关于审议批准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1 年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规定,
公司制定了《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
      《考核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考核组织管理机构、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的应用和管理、附则等五个章节,共十条(详情请见附
件《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兖
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二:《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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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兖 矿 能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2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之三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确保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21 年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规定,
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激励计划的以下
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
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等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激励对象放弃认
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要的全部事宜,包括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
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需要的全部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中国证券

                                               30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办理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
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激励计划
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
定。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相关
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和/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
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在权益授予前,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
限制性股票激励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外)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生修订的,授权董
事会依据修订情况对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
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
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
修改、完成、终止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协议、
合同及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
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的期限与激励计划的


                             31
有效期一致。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为通过。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代理人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给
予公司董事会上述授权。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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