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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兖矿能源: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29  

                                   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
使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
应占多数,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
当其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职权。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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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第八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办事机
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的年度战略发展计划和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影响公司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
议的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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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发展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方
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用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
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
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及专人送达等。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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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
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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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
等档案资料由公司战略发展部门保存,并报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
备案。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
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
不足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
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
上市地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解
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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