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吉林森林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董事会专 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确定程序符合 相关规定,上述人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各专业委员会人员的构成。 独立董事: 曹玉昆、李忠华、何召滨、张忠伟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