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高管人员调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吉林森林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高管人员调整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王尽晖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本次选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3、王尽晖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曹玉昆 李忠华 何召滨 张忠伟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