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22
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以下
称“本律师所”)接受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代表出席由公司 2019 年 1 月 17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决议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律师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代表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
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件真实、完整,且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律师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其他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
业道德和执业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提起召
开,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刊登在 2019 年 1 月 18
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下午 2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提供网络投票,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会
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长姜长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完
成了全部议程,现场会议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负责记录。股东大会召开
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现现场
会议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经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8,424,547 股。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
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人公司股份
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6%。
(三)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代表。
本律师所认为,出席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
备出席资格和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
1 项审议事项,具体议案如下:
(一) 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通过对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由
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由参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表决通过了上述 1
项的议案。
本律师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所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