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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泉阳泉:法律意见书2021-12-25  

                                     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律师所”)接受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代表出席由公司 2021 年 12 月 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决议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律师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代表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

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件真实、完整,且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律师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其他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
业道德和执业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提起召

开,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刊登在 2021 年 12 月 9

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2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提供网络投票,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

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长姜长龙先生委托董事王尽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现场会议完成了全部议程,现场会议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负

责记录。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现现场
会议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经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692,957 股。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

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公司股份

1,32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

  (三)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代表。

    本律师所认为,出席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

备出席资格和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

2 项审议事项,具体议案如下:

     (一) 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通过对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由

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由参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表决通过了上述 2

项的议案。
    本律师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所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