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阳泉:关于续聘2022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临 2022—019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审计机构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
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1、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64 人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
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 人
2020 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 万元
2020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 万元
2020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 万元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
零售业、建筑业;
2020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 2020 年度年末数:405.91 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 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
监督管理措施 26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2 次;79 名从业人员近三
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37 次、自
律监管措施 1 次、纪律处分 3 次。
2、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牟立娟,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13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
师,2013 年 3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 年 8 月开始在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冯嵩,注册会计师,2001 年 4 月 15 日成为注册会计师,
2015 年 4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执业,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 2 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
审计报告。
执行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熊亚菊,199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1997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2013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超过 50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
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114.00 万元(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及内控审计费用),系按照本
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
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
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上期审计费用 114.00 万元(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及
内控审计费用),本期审计费用与上期审计费用相同。
二、履行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地了解,
在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执业人员的资格证照、有关信息和诚信记录等
资料后,经审慎核查并进行专业判断,一致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
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请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
作的经验和职业素质,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以及独
立性符合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请 2022 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拟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 2022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
4、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