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阳泉:独立意见2022-04-30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将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议案进行了事前认真审
议,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及内部
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执业准则,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建议续聘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
2.《关于 2022 年度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此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日常经营所需,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
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以及与本议案有关的资料,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政策依据充分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4.《关于转让红石林业分公司资产负债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该交易使公司从受国家天然林禁伐政策影响
而难以恢复的木材采伐业务中彻底退出,将该业务相关资产
转让后收回资金,本次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交易事项提交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规定,作为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
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现发表如下审查及独立意见:
一、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决策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
的审查意见
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我们已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
了初审意见,并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召开程
序、决策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
信息的充分性进行了审核,未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
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需要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后,我们
同意将公司编制的《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等相关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
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执业经验丰富,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
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并且较好的完成了公司
2021 年的年度审计工作。董事会履行的续聘审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确定的财务审计费
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公允、合理。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关于2022年度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
公司业务特点和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并依据市场价格定价,
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交易不
会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中小股东公平、合理,有
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
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5、《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等
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能够客观公正的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事项。
6、《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对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7.《关于转让红石林业分公司资产负债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从受国家政策影响而难
以恢复的木材采伐业务中脱离出来,收回资金,有利于公司
专注主业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
生负面影响。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