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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泉阳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9-24  

                                     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吉林今典律师事务所(以

下称“本律师所”)接受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代表出席由公司 2022 年 9 月 5 日第八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律师

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代表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

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且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律师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

料,随其他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所在其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提起

召开,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刊登在 2022 年 9 月

7 日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 站

(www.sse.com.cn)上,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下午 2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参加会议的人员、

参加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长姜长龙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完成

了全部议程,现场会议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负责记录。股东大会召开

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律师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

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

场会议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经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8,110,431 股。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人公司股份

16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三)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代表。

    本律师所认为,出席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

具备出席资格和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

了 4 项审议事项,具体议案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期限的

议案。

    (二)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选举姜长龙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王尽晖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苑占永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赵志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三)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丁俊杰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何建军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王冠群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选举陈贵海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李志洪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3、选举胡建荣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通过对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

由出席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其中第一项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投票,第二项、第三项和第

四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由参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表决通过了上述四项议案,并选举姜长龙、王尽

晖、苑占永和赵志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选举丁俊杰、何建

军和王冠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陈贵海、李志洪和

胡建荣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本律师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所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