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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11-28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58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拟(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意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让给职工。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上述《公司章程》相关
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