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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董事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2018-11-28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认
真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前提下,
分别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
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信众合”)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华信众合及其经办评估师与
公司、交易对方、交易标的资产,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
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
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
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
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
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
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拟出售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
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
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
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