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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独立董事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18-11-28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评估
资料,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前提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对象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
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
的原则。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的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及准
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目的是为上市公司本次收购的标的资产提供合理的
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
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
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符合客观、公
正、独立、科学的原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
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
估结论具有公允性。

       3、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
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201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