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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8-12-18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8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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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1、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27 日 15:00 时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1、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12 月 27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
    3、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参加人: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在履行
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均有权出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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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议程
    (一)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议案;
    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5、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7、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8、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备考模
拟财务报表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9、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10、关于签署《航道工程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
    11、关于公司拟新增持续性关联交易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12、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防范措施的议案;
    1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14、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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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1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三)大会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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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一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
际情况及相关事实的认真论证和审慎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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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二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取得现阶段要求的许可或
手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续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已在《锦州
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
细披露履行的程序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
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状况,
不适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双方构成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
标的资产的购买方及其控股股东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独立性、规范关
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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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三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为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辽西发展”)为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锦国投”)之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锦国投 33.33%的股
权,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先生为锦国投之董事长兼总经理,
同时在交易前 12 个月内刘辉先生兼任辽西发展执行董事、经理,
公司董事鲍晨钦女士为锦国投副总经理,公司副总裁王鸿先生为
锦国投之董事同时为辽西发展之监事;辽西发展与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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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四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盘活公司资产,使公司聚焦港口主业,并保障航道资产

30 万吨级改扩建工程的顺利推进,上市公司拟向辽西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发展”或“受让方”)出售所持有的

15 万吨级外航道工程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辽西发展

以现金作为对价。具体方案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出售的标的资产为公司合法持有

的 15 万吨级外航道工程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2.交易对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出售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辽西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3.交易定价依据和交易价格

     (1)定价依据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标的资产具体交易价格,以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作为

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

     (2)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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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华信众合评报字[2018]第 1150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

产的评估值为 401,963,922 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转让标的

资产的交易对价为 401,963,922 元。

    4.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航道工程资产出售协议》(以

下简称“《出售协议》”),交易双方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

易对价以现金结算,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1)本次交易的定金

    ①受让方同意在《出售协议》已签署,且出售方董事会批准

实施本次交易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出售方指定账户支付

占本次交易对价百分之二十(20%)的交易款项作为本次交易的

定金。

    ②如《出售协议》生效,则受让方支付定金将自动转为交易

对价。如协议在生效前被解除,则受让方已支付定金将于协议解

除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辽西发展。

    ③《出售协议》签署后,如出售方非因协议所赋予的权利单

方面解除本协议的,则应双倍退还受让方定金;如受让方非因协

议所赋予的权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已支付定金归属于出售方。

    (2)交易对价的支付

    本次交易的对价(不含定金部分)由受让方在《出售协议》

生效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出售方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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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过渡期损益安排

    标的资产自审计评估基准日(2018 年 8 月 31 日)至交割日

期间所发生的损益均归属于受让方。

       6.人员安排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影响公司与交易对方其各自员工之间

的劳动关系,不涉及人员安置。

       7.违约责任

    《出售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

务,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守约方的一切直接损失并承

担由于其违约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公司逾期不与交易对方办理交割的,除《出售协议》约定的

定金罚则外,公司应支付不超过交易对方已支付款项 10%的违约

金。但公司逾期是由于如下原则造成的,则公司相应免责:

    (1)逾期办理交割是由于交易对方原因造成的;

    (2)交易对方首先存在违约行为,且在本协议约定交割最

终期限前仍未纠正;

    (3)有权行政机关或证券监管机关要求中止或终止继续实

施本次交易;

    (4)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逾期。

    交易对方逾期向公司支付定金或交易对价的,每延期一(1)

日,以未交金额为基数,按照 24%/年的利率向公司支付逾期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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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交易对方因项目建设及运营导致影响公司港口通行及运

营的,如该等影响公司港口通行及运营的建设行为事前未取得公

司对于该等影响的书面谅解的,交易对方应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

全部经济损失。

    双方同意,如先决条件未能全部满足,均不构成协议下的违

约事项。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先决条件未满足而导致协议未

生效,导致协议不能生效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无过错或重大过失的,由此发生的费用各自

承担。

       8.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出售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均具

备同时生效:

    ①双方已签署《出售协议》;

    ②交易对方依据《出售协议》约定向公司全额支付定金;

    ③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本次交易。

    (2)《出售协议》的终止

    ①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终止协议的,可提前终止本

协议。

    ②标的资产交割日前,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

止:

    a.任何一方宣告解散、终止,或被宣告破产清算的;

    b.交易对方未如约向公司支付定金,但公司豁免此项义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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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延长定金支付期限的情形除外;

    c.发生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不可抗力事件。

    ③标的资产交割日前,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一方有权向另

一方主张终止本协议,且终止将发生在另一方收到一方发出的书

面终止通知之时:

    a.因另一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的交割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

仍未实施;

    b.另一方以逾期履行应履行义务的行为宣告本协议的实质

不可履行,一般而言逾期应超过三十(30)日,且在一方书面通

知履行后仍不履行。
    请逐项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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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五



      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已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
概述、公司基本情况、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交易的具体方案、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交易
需履行的审议程序等内容编制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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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六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
       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
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规、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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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七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分析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华信众合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众合”)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华信众合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交易标的资产,除
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
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
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合理的作价
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
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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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
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
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拟出售资产的价格,
交易定价方式合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
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
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
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
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
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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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八




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备考
          模拟财务报表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模拟审阅

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止)》(大

华核字[2018]005020 号)、《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大华核字[2018]005021 号),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针对标的资产出具了《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拟向辽西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转让 15 万吨级外航道工程资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

告》(华信众合评报字[2018]第 1150 号)。

     上述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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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九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
为依据,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的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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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十




       关于签署《航道工程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完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公司与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
署《航道工程资产出售协议》,该协议具体约定了本次重大资产
出售的标的资产范围、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标的资产的交割、
交易各方针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声明与承诺、标的资产的回购、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项目运营约定、保密条款、不可抗力、协议的
补充、修改、转让、生效及终止、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
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税费等内容。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航道工程资产出售协议》主要内容
详见《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第六节——本次交易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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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十一


               关于公司拟新增持续性关联交易

                      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鉴于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
进一步实施针对锦州港航道改扩建工程建设,锦州港的航运通行
能力将在利用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航道工程资产基础
上得以有效提升。经公司与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协商,公司拟
与辽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航道通行服务协议》,约定双方
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辽西发展确保航道通行、公司向辽西
发展支付航道通行服务费用等事宜。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时公告《关于公司
拟新增持续性关联交易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57)。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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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十二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
           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防范措施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

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作出说明。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时公告《关于重大
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8-059)。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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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十三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经董事会自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

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具体如下:

     1、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本次

重大资产出售情形

     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资产转让方,公司及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公司不存在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情形。

     2、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情形

     经全体交易对方确认,各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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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及上述主体控制机构,不存

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全体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情形。

    3、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

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评估机构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

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

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

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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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十四



                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
                  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证监会[2007]128 号)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自查后认为,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
素影响,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董事会决议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内
累计涨跌幅均未超过 20%,不存在异常波动。因此,本公司股票
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
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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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十五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工作,拟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全部事

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和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方案和交易细节。

     2、根据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反馈意见,对本次重

大资产出售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如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相关监管部门对重大资产出售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时,除涉及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

次出售事宜。

     3、授权董事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

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并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

出售相关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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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获批准后,办理后续有

关审批、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登记等事宜;

    5、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

的范围内,决定和办理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6、本授权的有效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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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之十六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

修订: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份的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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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年内转让给职工。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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