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9-01-2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在投资者中建立公
司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
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双
向交流与沟通,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前景,建立公司管
理层听取投资者建议的渠道。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
象,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的
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原则: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
(二)合规披露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
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本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
披露;
(三)公平公正原则: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公平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进行选
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
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将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
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
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应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沟通的效
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宣传;
(四)分析师推介会、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交流;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组织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合适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机制。各
部门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监事会秘书处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
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
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建设、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通过合理和正当渠道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设置投资者热线,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
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做好记录;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投资机构分析师说明会、网
络会议、网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投资者在经交流
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
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方案,报公
司批准后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
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协调。
第十六条 董监事会秘书处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及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法。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原《投资
者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