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文件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 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并且 在以往审计过程中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体现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201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