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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9-04-1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文件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
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并且
在以往审计过程中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体现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201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