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稿)2017-03-02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7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与方案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向董事会提出考核与奖惩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含二名独立董
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1
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人力资
源部,负责委员会所需有关资料的收集,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依据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兑现建议;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
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2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五)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对经营
绩效的影响情况。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3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应做好记录,事后
补签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与考核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4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