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工: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19-08-17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建立健全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16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购销商品及接受或提
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
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
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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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执行。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
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不断完善防范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
应当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公司及子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
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应严格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公司及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
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
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
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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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
金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为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行为的监督机构。
第四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工作措施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层工作规则》确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
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在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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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经营性关联交易,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
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
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
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董事会上报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
存在被大股东及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发生大
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
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
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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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
办法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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