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工:长城电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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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关于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兰)字(2021)第 132 号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就贵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指派杜卫东、杨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长城电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在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基础上,就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及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发布《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在《通知》中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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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日期、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联系地址等。本
所律师认为《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7日下午14:
30在国投大厦1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7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
00;通过互联网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7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1714745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8172%,
其中现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持有公
司股份171286971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名,所持
股份187558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公司2020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2.《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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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7.《公司2021年度申请获得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公司2021年度拟向子公司提供信贷业务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公司计提2020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经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披露。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2021年5月7日下午14:30在国投大厦1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
明先生主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周济海、卢秉升为大会计票人;郑久瑞、
岳海峰为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反对 弃权 是否
议案内容 同意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通过
(%) (%) (%)
公司 2020 年度报告正
1 171294029 99.8947 180500 0.1053 0 0.0000 是
文及摘要
法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
2 171294029 99.8947 180500 0.1053 0 0.0000 是
工作报告
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
3 171294029 99.8947 180500 0.1053 0 0.0000 是
工作报告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
4 171294029 99.8947 180500 0.1053 0 0.0000 是
配的预案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
5 171294029 99.8947 180500 0.1053 0 0.0000 是
算报告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
6 171294029 99.8947 180500 0.1053 0 0.0000 是
算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度申请获
7 得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 171294029 99.8947 180500 0.1053 0 0.0000 是
议案
公司 2021 年度拟向子
8 公司提供信贷业务担保 171294029 99.8947 180500 0.1053 0 0.0000 是
额度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
9 21276 10.5443 180500 89.4557 0 0.0000 否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10 171294029 99.8947 180500 0.1053 0 0.0000 是
议案
关于公司计提 2020 年度
11 171294029 99.8947 180500 0.1053 0 0.0000 是
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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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系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杜卫东:
王娜: 杨凯:
202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