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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电工:长城电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2021-10-30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健全完善股

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

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三年(2021—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经

营状况和盈利能力、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

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

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诉求)、

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对资金需求的

情况下,公司应实施积极、稳定、连续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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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在确保优先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也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

需求状况进行分红。

    (二)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时,不进行现

金分红。

    (三)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并

且没有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应优先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在 2021—2023 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接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对公司分红的建议,提出该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公司在年度报告期

内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还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

的具体用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计划安排,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

司预计经营状况及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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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

    (二)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

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需经独立董事认可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符合本规划明确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分红方

案的,需经独立董事认可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需调整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应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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