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电工:长城电工董监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2-04-09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
的申报、披露、监督与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公司董事会
的全体董事;监事,是指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变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提前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
申报所开设的股票账户和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
算;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
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至少
2 天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立即指令董事会办公室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详见附录 B、附
录 C),同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
划,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
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三章 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执
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
取得股份的减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执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
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
的承诺。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
持有股份数量×25% 。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25%
比例限制。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
票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票基数。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当年虽可减持但未减持的股份次年不能再自由减持,即应按当年
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四章 禁止行为
第九条 禁止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
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
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
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条 禁止窗口期买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
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
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将股份变动情况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书
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
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
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五)变动后的持
股数量;(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
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
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
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处理
如下:
(一)公司有权没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部违法违规所
得收益,并依据买卖公司股份金额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二)公司有权建议相关责任人辞职。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违反《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者违
反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采取书面
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
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
者利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从重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限制,同样适用于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因国
家法律、法规等的修订而与其发生抵触时,则按国家最新实施的法
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